交通事故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 法院的確定原則是 侵權行為地 訴訟原則。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管轄法院可以由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法院該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確定交通事故訴訟的管轄法院的辦法: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行為,而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的起訴要去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所以一般交通事故的受訴法院是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
法律客觀:
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尸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對于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采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持公安機關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交通事故處理由哪個部門管轄
發生交通事故后要能夠第一時間進行處理,如果不進行處理的話事故雙方的矛盾會更深,也不知道雙方水的責任更大一些。但是在交通事故后自己報警了警方遲遲沒有來,交通事故處理由哪個部門管轄?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閱讀內容。交通事故處理是哪個部門管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做了明確的規定:
1、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3、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4、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相應責任。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部門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管轄分工如下: 1、地域管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2、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轄該道路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3、對管轄權爭議的處理: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 4、先行處理: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后,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5、移送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案情復雜、影響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機關人員、車輛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處理是哪個部門管?如果當事人覺得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不規范或是出警不迅速等,可以之后去投訴該交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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