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包括哪些類型?
一,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系為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為:
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二,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家庭暴力分為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采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弱者采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采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為或有性虐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三,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
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后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于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迫發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類型采用此種分法。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標準:1、身體虐待,即是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2、言語虐待,即是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3、心理虐待;4、性虐待,即是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下面請大家和我一起來了解,歡迎大家進行閱讀。。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身體虐待,即是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2、言語虐待,即是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 3、心理虐待; 4、性虐待,即是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 5、家暴是對家庭成員權利的侵害,包括精神上的傷害、身體上的傷害、性方面的傷害和經濟方面的傷害等。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么辦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的發生,受害人往往是女方。認定家庭暴力要看侵害行為程度,比如用恐嚇、殘害當事人的,造成人身傷害的話,就可以判定。作為受害人,可以向當地的婦女兒童保護機構尋求幫助,或者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處理。當然,向法院起訴也是一種手段。
精神折磨是家庭暴力嗎
?除了肉體虐待,家庭暴力的另一種形式是丈夫采取非肉體傷害的手段,持續對妻子實施直接或間接的精神折磨,這種非身體傷害型的家庭暴力對彼此的傷害更大。據心理醫生的介紹,約30%已婚女性的心理障礙源自這種既隱蔽又具致病力的家庭暴力。 案例: 40歲的郭女士感到非常痛苦——丈夫把第三者帶回家,并當著她的面進了臥室。她家的房子雖然不大,卻是兩人通過努力于4年前買下的。可如今,這個家不再是她和丈夫、女兒三個人的家,而成了一個痛苦的精神刑場! 那一天,女兒哭著說,爸爸有了第三者,是我同學的爸爸看到的。當她質問丈夫時,他竟然不耐煩地說,哭啥?不告訴你我有女人,是照顧你的情緒。一星期后,丈夫回家時帶著一個30歲出頭的女人。那女人像主人一般坐在客廳的沙發上,郭去廚房倒茶時,卻聽到臥室門關上了。她沖到客廳,看到那扇緊閉的房門,眼淚不禁在眼眶里打轉。之后,丈夫帶那女人回家的次數也越來越多,女兒為此不回家,成績越來越差。郭女士問:丈夫的行為對她和女兒的? 律師評析: 家庭暴力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人身攻擊和人身傷害。郭女士遭受的是其丈夫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帶給她非肉體的精神傷害。這種傷害建立在具有親情的人們之間,她丈夫的邏輯是你不接受,你則痛苦。郭女士長期受到丈夫的這種情感心理壓制,進一步的后果是成為極度的精神痛苦,這種純精神的痛苦非一般的人身傷害可比。從法律上講,郭的丈夫和第三者如果具備重婚的構成條件,當負刑事責任。即使構不成重婚,郭女士也有權請求解除婚姻關系,從根本上鏟除精神痛苦的根源。 據調查發現,精神折磨類的家庭暴力因人而異,手段多樣化,主要有如下幾種:(1)拒絕性生活。丈夫在年富力強的情況下,3個月以上不與妻子過性生活,有的長達3年。傳統型妻子只得忍氣吞聲,現代型妻子試圖主動,但往往被敷衍或遭拒絕。(2)家庭內分居。丈夫長期獨居家中一室,只許妻子在生活上照顧,如做飯、洗衣等,不許過問他的工作、人際交往、收入等 ......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受害者作為訴訟中的原告,往往在舉證問題上顯得不力和被動。如何增強被害意識,如何及時尋求幫助,如何保全相關的證據,現在已成為法律專業認識和社會學家日益關注的課題。 知識延伸: 遭遇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 對于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我國目前的做法是: 1、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之方法一:協議離婚(去當地民政局辦離婚) 夫妻雙方如果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則可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 2、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之方法二:訴訟離婚(去法院辦理離婚) 終結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離婚訴訟。這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經常被當事人采用的救濟方式。
精神折磨算犯法嗎
算。根據查詢律圖官網顯示,父母長期精神折磨孩子犯法,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精神折磨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關系中發生的一切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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