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的開具方式為:由工作單位寫明員工身份信息、入職時間、工作部門、現任具體職務等內容,并加蓋公章。企業在開具證明時要確保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真實,不可弄虛作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單位工作證明格式
1、標題。工作證明題目要在工作證明第一行的正中書寫,而且字體要稍大。
2、正文。工作證明的用途不一樣,決定了內容也是不一樣的,正規的公司人事部會有正規的工作證明表單,直接填寫即可;沒有只能自己填寫,內容主要包括本人稱呼、身份證號碼、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有的`還需要寫上工資,比如辦卡,貸款等業務。
3、結尾。正文寫完后下面空一行,在這行前面留兩空格,寫上“特此證明”就行。
4、落款。最后在特此證明的下面空一行或兩行,然后再右下角署上申請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工作證明需要按照必要的格式,提供相應的材料,并加蓋公司單位公章才算有效,首先必須是用公司行頭紙,工作證明格式內容包括公司地址,電話,傳真,名稱。沒有的話,最簡便的是用你的彩色打印機打印一份。每個職位對應的時間以及職責都要寫。
格式如下:
工作證明格式表茲有我單位___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工作,專業年限為______年,現申請參加__________________(工種)_____級職業資格考試,備注:此證明僅作報考職業資格證書憑據,不作其他用途。本單位對此證明真實
單位(蓋章)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同時該通知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工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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