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范圍和生產、購銷均需要法定手續。分類: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和警械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必須由縣級以上主管單位出具,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佩帶;三棱刮刀僅供機械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和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必須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3、經銷上述控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并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建立購銷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法律客觀:《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收藏管制的刀具不屬于違法的行為,如果非法使用、運輸、販賣管制刀具的,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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