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流程
(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5.調取新證據。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三)法庭辯論。(四)被告人最后陳述。(五)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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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審的基本流程
法律分析:法庭庭審基本流程:1、首先宣布法庭紀律;2、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到庭情況,并且詢問是否有異議;3、宣告庭審的成員身份,告訴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一般包括是否申請回避等;4、宣布開庭,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狀;5、雙方舉證、質證,具體的順序是先是原告發言再被告發言,先舉證再質證;6、法官發問、最后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四條 庭審活動開始前,書記員應當宣布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庭紀律。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庭審流程有哪幾個環節
庭審流程有哪幾個環節一、庭審流程有哪幾個環節
1、庭審流程的環節如下:
(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范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
(3)被告人最后陳述;
(4)評議和審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一百八十五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二、庭審的作用是什么
庭審的作用如下:
1、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
2、有利于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
3、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法院審判流程
法院審判流程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法院審判流程是: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布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2、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4、被告人最后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法庭審判人員的組成規定
1、審判長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依照規定權限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7)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2、審判員
3、人民陪審員
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4、書記員
(1)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2)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4)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5、法警
總之,法院審理案件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理的程序是不一樣的,而相同類型的案件,一審和二審的程序又不一樣的,所以審理程序要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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