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和聚合的區別
競合和聚合的區別如下:
1、責任競合: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產生,各種民事責任相互發生沖突的現象。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責任聚合:亦稱請求權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基于法律的規定以及損害后果的多重性,而應當使責任人向權利人承擔多種內容不同的法律責任的形態。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責任聚合表現為請求權的聚合,即當事人對數種以不同的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的( )
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包括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不履行保證質量義務的民事責任。
我國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是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一項條款。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為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所作的強制性要求;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產品存在缺陷。
責任競合與責任聚合有什么分別?
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并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責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多種民事責任形式,各種責任同時并存...這種聚合只是民事責任內部的聚合,不涉及到與其它法律部門的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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