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44歲以上單位簽無限期合同
專業的法律術語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作滿多少年可以簽訂無限期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工作滿十年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賠償: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賠償的; 2、如果是因單位具有拖欠工資、拒繳社保等行為而辭職的,則會有經濟補償
二、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清楚地知道和自己簽約的單位究竟是哪個單位,簽協議的時候要看清合同雙方,通常勞動合同只會出現兩方;
2、不要輕信口頭承諾;
3、明確違約責任;
4、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手持一份。 總而言之,一般工作連續滿十年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上也有一定情形是推定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無限期合同什么情況簽
勞動合同無限期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具體約定合同期限,但勞動關系持續存在的合同形式。雙方都可以隨時單方解除,但須履行法律規定的解除程序。
勞動合同無限期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具體約定合同期限,但勞動關系持續存在的合同形式,雙方在任何時間都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舉例來說,如果簽訂了一份無限期合同,那么可以在合同期間隨時辭職,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雇。無限期合同通常適用于長期、穩定的工作關系。然而,在解除合同之前,雙方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解除程序。例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和支付勞動者的相關福利(例如工資、年終獎等),并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解除合同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解除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爭議的產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無限期合同也需要注意一些問題。例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規定勞動者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詳細情況,以免雙方因為合同條款模糊而產生糾紛。對于勞動者來說,簽訂無限期合同時也要注意用人單位的信譽和實力,避免因公司經營不善而導致無法按時發放工資等問題。
無限期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無限期合同應當履行相應的解除程序,雙方可以自行協調約定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若無法協商,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其金額的計算標準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十五年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加上每滿一年工齡的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解除,經濟補償可自行協商。
無限期合同是一種靈活性較強、常見的勞動合同形式,但在簽訂和解除合同時均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合同類型并規避合同風險,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怎樣簽訂無限期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自動簽訂;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后默認簽訂;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續訂。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連續簽訂第三份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可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跟用人單位連續簽訂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單位不再續簽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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