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法》第20條第1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現實性。
1、不法性
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為。
?。?)防衛主體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臨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還是無關第三人,都可以正當防衛,予以制止。
?。?)不法侵害一般僅限于針對個人法益的侵害。對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不能擅自進行正當防衛。
(3)侵害行為僅限于人的行為,因為只能針對人的行為進行合法和不法的評價。面對山洪爆發、地震災害、野狗咬人,只能視為單純的危險,只能進行緊急避險。
(4)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所以對正差弊當防衛、緊急避險本身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對正當防衛的反擊行為屬于故意侵害行為,對緊急避險的反擊行為屬于緊急避險。
2、客觀性
根據兩個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犯罪由客觀階層和主觀階層構成。一個行為符合客觀階層,就表明該行為在客觀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為人在主觀階層是團州否具有故意、過時,是否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等,只是影響責任的承擔。
3、現實性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現實的步伐侵害,行為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并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是假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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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應正在進行(具有緊迫性),防衛應具有適時性。
?。?)不法侵虛或族害的開始時間:著手時。
判斷著手標準: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實而又緊迫的危險。
(2)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法益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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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防衛意識由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構成。即防衛人認識到某項權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利的決意,防衛人具有明確的保護合法權利的正當目的和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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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本人進行防衛。
(五)限度條件
指防衛手段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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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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