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沒寫日期,應當要求單位補齊合同相關要素,合同沒寫日期,但是雙方都簽字了,也是有效合同,如果公司不予辦理,可以看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領工資的日期前一個月未入職時間,如果要辭職,提前一個月向單位申請。勞動合同只簽名沒寫日期,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只要名字是勞動者本人寫的,就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3、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必須合法。如果一份勞動合同滿足了上述全部條件,是不是勞動合同就自然生效了呢?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那是說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何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呢?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勞動合同的成立意義相近,主要指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或動作,成立多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的結果,是靜態的概念。勞動合同的成立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從而使勞動合同完成形式的全部要件。《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際上“訂立之日”也即當事人“簽字之日”,兩種表述是同一個意思。我們知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后,勞動合同才生效。單有勞動者的簽字或者單有用人單位的簽字,勞動合同都不能生效。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在同一天簽字的,那么勞動合同就從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雙方不是在同一天簽字的,勞動合同就在后一個簽字人簽字后生效。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你從2003年3月28日就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那只能按合同生效的時間是2003年4月2日來計算你的“工齡”了。
如果勞動合同未約定合同期限,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后,補充進去或者重新簽訂新的合同,該合同期限可以是一年、兩年、五年的固定期限;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所需的時間為期限。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期限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勞動關系自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一般要明確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當事人雙方應該終止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任何一方不得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必須遵循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只要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只簽名沒寫日期,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只要名字是勞動者本人寫的,就是有效的;但是勞動合同沒寫日期,是很難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的。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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