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二、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有哪些情形民訴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三、民事訴訟的舉證期是多長時間民事訴訟舉證期的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關于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后,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采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正確把握在庭審活動中舉證責任分配的時機只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前提,庭審中如何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即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更是整個庭審活動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條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層次的依據,即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裁量權。依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是如下: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若干規定》第2條、第5條、第6條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庭審中,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二、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74條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5種情形,《若干規定》第4條對《意見》第74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同時增加了產品缺陷侵權訴訟、共同危險侵權訴訟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況。為此,《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條規則的具體適用具有層次的效力性和適用前后順序的排列性,即只有在出現了有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并且《若干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仍無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負擔時,法官按照審判職能又不能拒絕裁判,在窮盡現有法律法規后,法官才可以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并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各種因素具體確定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審判實踐中應審慎把握舉證責任的分配。從審判實踐來看,真正需要法官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情形較少,而真正進行舉證責任分配時,更體現法官對《若干規定》第7條的掌握和理解。《若干規定》第7條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雖寥寥數語,但涵蓋所有民商法律基礎,只有切實掌握并熟練駕馭庭審,才能體現法官的業務與威嚴,才能切實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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