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流程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的認定程序是什么
工傷的認定程序如下: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并對資料進行審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并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工傷認定可由單位或者職工一方去申請,單位應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法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去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診斷證明等材料。如果單位不按規定去申請,則職工一方在一年內可自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法律客觀:一般如何網上申請工傷認定(一)適用范圍該系統具備工傷認定信息(即:工傷認定申請表)網上提交和認定信息查詢功能。適用于全市參加工傷保險、領取勞動保障電子認證證書的用人單位。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在此系統受理范圍。(二)經辦流程工傷認定信息提交及查詢用人單位通過互聯網登陸“天津市勞動保障網”后進入勞動保障單位申報平臺——使用電子認證證書登錄——點擊勞動業務圖標——工傷認定申報管理——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新增——保存——提交。未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行政部門)審核的,點擊“重新申報”,按照行政部門審核意見修改后重新進行申報。對申報信息及工傷認定流程,用人單位可登陸信息系統進行查詢。對已通過審核的,應及時攜帶書面“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到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受理手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分析: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交相關材料;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4、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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