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社保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社保停繳的影響
1.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一定要在15年以上,否則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盡管累計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就能夠享受養老金待遇,但是繳費年限越長,繳費金額越多,今后的養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則少。
2.社會統籌醫療保險不能相加的,中斷以后還需要有六個月的等待期。醫療保險有三個月的緩沖期,也就是在三個月內補交,是可以累計計算的,否則就需要重新計算交納年限,且不能夠享受報銷待遇,而不是所謂的“作廢”。
3.社保停保無時間限制,對于以后的轉移也沒有影響。如果要轉移,應先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公積金停交影響,如果公積金貸款已經審批下來,并放款,不交公積金也沒有關系,只要保證每個月正常還貸款即可。沒放款的話那肯定不行,貸款若沒批下來,還在審核當中,如果不交,可能沒法審批。
如果因為換工作,繳交住房公積金出現了斷檔,那么需等在新單位繳交住房公積金滿六個月后,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社保暫停能證明勞動關系解除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停保手續,不能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應具備相關證據,即解除通知或辭職報告,用人單位辦理停保,只是暫時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沒有明確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并未出具相關終止或解除手續,雙方社會保險關系中斷不能代表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解除。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工傷鑒定賠付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鑒定如果確實屬于工傷的,并不是對員工進行賠償,而是員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包括停工留薪待遇,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還有醫療費等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進行支付。但是如果造成殘疾的,可以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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