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 年休假 。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 工資 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 勞動法 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是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法律客觀:2013年《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并未修改,暫時還是沿用已于2008年7月17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部長尹蔚民二__八年九月十八日實施辦法第一條為了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第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船員的年休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中的“年度”是指公歷年度。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年休假的法律規定為,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離職證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實施細則具體如下:(一)休假原則應在確保生產任務完成、不增加人員編制及不影響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門統籌擬定員工休假計劃安排。1、員工自行安排或臨時調整的休假計劃,應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批;2、部門安排集體統一休假的,須申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二)職工享受產假、哺乳假、婚喪假、護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不包含國家規定的每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廠慶休假日。(四)職工待崗或季節性停工時間超過本人年休假時間,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六)已享受年休假,當年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則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七)員工服務工齡滿一年后的次日開始,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截止本年度內)。(八)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二次),均以1天為單位起算;不允許以小時(半日)為單位調休或請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九)公司要求各部門統籌安排部屬員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假,員工不愿意休息的,則作自動放棄,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十)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國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倍),并統一在次年1月份核發。(一)休假原則應在確保生產任務完成、不增加人員編制及不影響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門統籌擬定員工休假計劃安排。1、員工自行安排或臨時調整的休假計劃,應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批;2、部門安排集體統一休假的,須申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二)職工享受產假、哺乳假、婚喪假、護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不包含國家規定的每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廠慶休假日。(四)職工待崗或季節性停工時間超過本人年休假時間,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六)已享受年休假,當年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則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七)員工服務工齡滿一年后的次日開始,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截止本年度內)。(八)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二次),均以1天為單位起算;允許以小時(半日)為單位調休或請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九)公司要求各部門統籌安排部屬員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假,員工不愿意休息的,則作自動放棄,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十)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國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倍),并統一在次年1月份核發。
法律客觀: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了本條例。于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共計十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共計十九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各位朋友:現有兩個勞動法方面的問題請教大家。1、 勞動法規定 的帶薪年休假為什么沒有規定具體的天數?如享受有帶薪年休,最低天數應為多少?符合哪些條件可享受帶薪年休假?2、被公安機關拘留和檢察機關逮捕,未經追究刑事責任前,單位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做出開除決定?!社區網友大貓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1.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休假時間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職工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2.勞動法45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3.1995年8月4日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8條規定:勞動者 涉嫌違法犯罪 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 限制人身自由 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你說的情況,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解除合同的。2、被公安機關拘留和檢察機關逮捕,未經追究刑事責任前并不是法定的單位可以隨時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 單位解除合同 的,應當 支付賠償金 !
法律客觀:帶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細則具體如下:第一條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第四條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第五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第七條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第八條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第九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十條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并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第十一條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批后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第十二條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報批,經批準后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后按安排時間休假。第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獲準休假而未休的;(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第十四條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后,原則上續休剩余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余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第十六條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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