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和《 工傷認定辦法 》的規定, 工傷認定 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 工傷保險 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訴訟 。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 工傷 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工傷賠償標準 如下: 1、 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 侵權行為 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 法醫鑒定 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 工資 、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 退休 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 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撫慰金 精神損害 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 傷殘 、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輕傷害 導致殘疾的還有下列賠償: 9、 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以上就是 工傷的認定 和 賠償標準 法律上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到你。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言:很多人在關于工傷賠償這方面有很多問題,那么對于工傷賠償理賠標準是什么呢?以及理賠期限是多久呢?下面一起來和小編看看吧!
一、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員,工傷職員親屬依法應當享受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應該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對于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發放給由于工傷而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親屬。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因為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待遇。以上就是在工傷鑒定后賠償一些具體標準。
二、理賠流程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這個程序單位應該從工傷事故發生起的,那天或者職業病確診之后,15天之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于工商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評定,傷殘等級行為。工傷鑒定以后可以依據鑒定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與用人單位協商不了,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出仲裁程序。判決生效之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可以依據生效法律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三、基本信息
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傷或患上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鑒定,通過工傷鑒定后,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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