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等級工資制?
崗位等級工資制是工資制度發展的一種重要形式。它源于“同工同酬”理論并成功地將“以崗定薪”的理念貫徹于工資改革實踐;它強調勞動價值和崗位價值的等價作用,以崗位價值大小即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等級為工資分配的依據,不以“人”為評價標準,是一種屬“職”工資制度。 等級工資制是根據勞動的復雜程度、繁重程度、精確程度和工作的責任大小等因素劃分等級,按等級規定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制度。它包括企業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制和職員的職務等級工資制。 在企業的具體操作中,該工資制度實行的首要前提是,企業必須已經建立適應其發展和分工協作的組織結構并已做好充分的定崗定員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工作分析,明確各崗位職責內容、范圍及分工;然后進行崗位評價,形成崗位價值等級序列,最終根據崗位的價值排序確定各崗位工資標準。 等級工資制一般適用于技術復雜程度較高、勞動差別較大的產業和工種。這些產業和工種實行等級工資制,有利于鼓勵職工學習技術,提高技術、業務水平,積極勞動,也容易與國家規定的統一參考工資標準相銜接。由于等級工資制偏重于反映潛在形態的勞動和流動形態的勞動,而非全面評價勞動差別,而且我們在移植過程中,以及在以后的實踐中又沒有形成正常的運行機制,因此,在執行時應與其它能較好反映職工提供實際勞動量的工資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利于工資分配更好地反映職工實際勞動貢獻的差別。
工資的五級工資制
崗位月薪不是一個固定值,而是存一個區間,在這個區間內每崗位又分為五等工資。 層級薪酬中的月薪按企業整體薪酬水平定位,一般對應三級(合格)或四級(勝任)
薪酬水平定位有一定競爭力,對應四級(勝任)
薪酬水平定位偏低的,對應三級(合格) 指按照職工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或作業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計發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種或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1) 能準確計量產品數量;
(2) 有明確的質量標準,并能準確檢驗;
(3) 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主要取決于工人的主觀努力;
(4) 具有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較健全的原始記錄;
(5) 生產任務飽滿,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應和產品銷路正常,并需要鼓勵其增加產量。
計件工資具有直接無限計件工資、有限計件工資、累進計件工資、超額計件工資等多種。
計件單價,指實行計件工資制時,企業為職工完成的每件合格產品(或某項作業)規定的工資支付標準。計件單價是根據工作物等級、相應的計時工資標準和勞動定額計算出來得,是支付計件工資的主要依據。所以計件單價是否科學合理,主要取決于正確確定工作物等級和勞動定額。
計件單價的公式:
(1) 按產量定額計算:
計件單價= 該工作物等級的單位時間的工資標準
(2) 按工時定額計算:單位時間的產量定額
計件單價=該工作物等級的單位時間的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集體計件:
(1) 按產量定額計算:
計件單價= 集體計件單位定員內全體人員的工資標準之和
(2) 按工時定額計算:定員內全體人員單位時間內產量定額
計件單價= 集體計件單位定員內全體人員單位時間的工資標準之和×定員內全體人員單位時間內的產品工時定額 指在工資改革中創造的一種工資支付形式,屬定額工資制范疇。它把不同工種、崗位、職務所承擔的生產任務、崗位職責和經濟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車間、科室、班組以至職工個人,用“分”作為通用的計量尺度,按照生產任務如產量、質量、消耗、安全等等,以及崗位職責、經濟指標的完成程度加減計分,活分活值,浮動分配。它的特點是:
(1) 對職工性質不相同的勞動、千差萬別的勞動貢獻,用同一計量單位“分”進行換算加總,既便于多指標綜合考核,又利于橫向比較評價;
(2) 便于把企業內部分配同國家對企業實行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結合起來,把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同企業的經濟效益掛起鉤來;
(3) 機動靈活,適應范圍幾乎可及于職工全體。
計分付酬的范圍:可以只對獎金分配計分付酬,實行計分獎;也可以把基本工資的一部分拿出來同獎金捆在一起計分付酬,實行半計分工資制;還可以把全部工資(包括獎金)一起計分付酬,實行全計分工資制。 1、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各種實物的發放。
最低工資的標準為發放現金的最低標準。
2、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2.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事業編工資級別檔次表
各專業技術崗位的起點薪級分別為:一級崗位39級,二至四級崗位25級,五至七級崗位16級,八至十級崗位9級,十一至十二級崗位5級,十三級崗位1級。
各管理崗位的起點薪級分別為:一級崗位46級,二級崗位39級,三級崗位31級,四級崗位26級,五級崗位21級,六級崗位17級,七級崗位12級,八級崗位8級,九級崗位4級,十級崗位1級。
各技術工崗位的起點薪級分別為:一級崗位26級,二級崗位20級,三級崗位14級,四級崗位8級,五級崗位2級。普通工崗位的起點薪級為1級。
一、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應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
一、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二、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四、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準=基本工資除以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準=基本工資除以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準=基本工資除以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事業單位級別工資檔次(事業單位級別工資檔次對照表2019)
事業單位崗位工資和薪級對照是什么?
事業單位工資由地方財政統一發放,財政局按照相對應職稱發給對應檔次的工資,不是主要按照學歷的高低來發放工資,當然學歷的高低也影響到工資的高低,每一個級別的職稱,分有九個檔次的級別工資,每2年調一次檔次工資,職稱越高,工資檔次也高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分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崗位工資是按照本人現聘用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是根據工作人員的表現、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薪級,一般按每年考核合格晉升一個等級,依據薪級等級執行相應的薪級工資。
事業單位管理崗分為一級到十級10個等級,薪級設置65個薪級,崗位工資和薪級按照本人現聘任的崗位等級和薪級所對應的標準發放,具體標準有以下:
1、崗位工資
(1)部級正職崗位,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5910元。
(2)部級副職崗位,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4780元。
(3)局級正職崗位,執行三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3960元。
(4)局級副職崗位,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3360元。
(5)處級正職崗位,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2780元。
(6)處級副職崗位,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2360元。
(7)科級正職崗位,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2070元。
(8)科級副職崗位,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1840元。
(9)科員崗位,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1620元。
(10)辦事員崗位,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標準為:1510元。
2、薪級工資
管理崗和專業技術崗位設置65個薪級,每一個薪級對應一個薪級工資標準,不同的崗位規定了不同的起點薪級。一般情況下,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次年晉升一級薪級。
目前,中編辦、人保部等相關部委正在抓緊制定《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這兩份文件將成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指導性文件。“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獲得的財政支持將會逐步減少,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將被推向市場,不過它們將獲得一定的“過渡期”。而參公“和”全額撥款類的事業單位,短期內相對較為“保險”。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將被重組或剝離。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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