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傷的職工進行工傷鑒定的時候,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工傷鑒定時間的內容。一、工傷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工傷鑒定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二、工傷鑒定申請后多久下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一般是60日內出結果,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具體條文如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法院判決下來,一家歡喜一家愁,雖說法院總會以最大的公平來平衡雙方的利益,以法服人,但如果是覺得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提起上訴,認為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的,則可以申請再審,什么時間內能申請再審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民訴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敏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但當出現民訴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其中有第1、3、12、13項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撤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三、工傷傷殘鑒定程序申請工傷傷殘鑒定的程序一般為: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二)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三)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在申請過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業不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的,那么傷者必須憑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證明自己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才可以辦理工傷鑒定。因此,有關部門提醒,外來務工人員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一式兩份,自己手中留一份。這樣在出現以外糾紛時,才可以有所依據,通過正當途徑切實保障自身的權益。事實上,工傷認定后多久可以做工傷鑒定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工傷鑒定一般會在員工傷情穩定之后再進行申請。員工發生工傷之后,會有一段時間的停職留薪期,在此期間,單位應全額工資給員工。等工傷鑒定結論出來之后,員工就可以憑借該鑒定結論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賠償了。
法律客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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