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申請低保的條件有: 1、必須是本地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居民。 2、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撫養義務人的。 3、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雖有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撫養義務人,但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義務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 4、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法律客觀: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城鄉居民如何申請低保如下:一、城市居民如何申請低保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戶籍所在地市、縣、區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城市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書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殘疾證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2、申請人持相關材料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無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3、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后,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并張榜公布。4、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5、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結果張榜公布。對無異議的,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有異議的,重新進行核實。6、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另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居民身份證,按期到委托的銀行網點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二、農村居民如何申請低保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后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1、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接到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意見及相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2、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3、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4、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保障對象要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情況進行一次核查,并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對象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都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一、農村低保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城市低保條件
申請城市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常住非農業戶口。
2、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我縣城市低保標準(各地標準不同,具體咨詢當地民政部門)。
3、申請人家庭中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①按有關規定,認定屬于不具備工作能力或工作條件(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的對象等);②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先到勞動部門進行登記,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計劃。
三、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一)個人申請: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請人(戶主)通過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以下證明: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書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殘疾證等其它相關證明。
(二)社區初審: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實簽署意見,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并張榜公布。
(三)街道辦事處或鎮(鄉)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評議、核實、公示后簽署意見,并附申請對象的申請書、家庭成員收入情況原始證明及有關材料,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縣(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區)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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