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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拆借資金比率(最大十戶存款比例村鎮銀行監管要求)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2-26 15:07:59

財務杠桿效應的企業研究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負債的定義是:“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負債是現代企業經營不可缺少的資金來源,是構成企業資產的基本組成部分。任何企業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負債,幾乎沒有一家企業是只靠自有資本,而不運用負債進行經營的。企業負債的形成大致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企業通過借款、發行債券、租賃等方式向債權人籌集的債務資本;二是企業由于信用關系而形成的應付款項等。
負債經營既可為企業帶來厚利,又可使企業面臨巨大的風險。負債的存在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雙重作用和影響,企業必須在效益和風險之間做出適當的權衡。因為負債是一把“雙刃劍”,企業負債過多不好,負債過少也不意味著好。若企業負債過多,會增大財務風險,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倒閉;相反,若負債過少,則不能有效取得負債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好處。舉債投資是神奇的工具,但務必妥善運用。這時應堅守借貸的兩大原則:(1)期望報酬率必須高于貸款利率;(2)在最壞的情況下,必須有足夠的現金還本付息。這里一個至關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認識財務杠桿的存在及其影響。
所謂杠桿,簡言之就是四兩撥千斤、以小搏大的工具。阿基米得曾說過:“給我一個支點,我可以將整個地球撬起。”延伸到財務杠桿上,可以這樣說:“借我足夠的錢,我就可獲取巨大的財富。”具體來說,財務杠桿就是指在企業運用負債籌資方式(如銀行借款、發行債券、優先股)時所產生的普通股每股收益變動率大于息稅前利潤變動率的現象由于利息費用、優先股股利等財務費用是固定不變的,有一項投資,需要10萬元的資本,預估會有30%的報酬率,如果我們全部以自有資金來投資,那么這10萬元的自有資金報酬率就是30%.但是,如果只拿出6萬元,另外4萬元是利用借貸獲得的,借款年利率為15%,雖然表面的報酬率也是30%,但是因為我們真正拿出來的只有6萬元,因此這6萬元自有資金真正的報酬率,是將要賺到的3萬元(100000×30%),扣除負擔的利息費用6000元(40000×15%)之后所得,這樣財務杠桿操作的報酬率高達40%(24000/60000×100%)。
由此得出如下結論和啟示:(1)負債是財務杠桿的根本,財務杠桿效用源于企業的負債經營;(2)在一定條件下,自有資金愈少,財務杠桿操作的空間愈大。利用財務杠桿操作,看起來獲利率很高,但是必須操作得當。如果判斷錯誤,投資報酬率沒有預期得高,甚至是負的時候,再加上需要負擔的借貸利息,就變成反財務杠桿操作,反而損失慘重。
合理運用財務杠桿,提高企業籌資效益
由前述可知,財務杠桿對企業的資金運用有一種放大效應,當企業運用了負債,財務杠桿的效應就會顯現。但是負債并非越多越好,我們首先應該分析籌集資金后資金的利潤率是否大于利息率,如果是,則負債的運用會大幅度提高企業的每股利潤,負債體現的是一種正杠桿的效應;反之,負債的運用會大幅度地降低企業的每股利潤,負債體現的是一種負杠桿的效應。當然,這僅僅是對單種負債的財務杠桿效應進行闡述,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籌資的渠道很多,財務杠桿效應往往是通過組合的籌資結構體現的。下面就這一問題進行闡述。
(一)從資本結構角度談論
資本結構是指長期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構成及其比例關系。傳統財務理論認為,從凈收入的角度來考慮,負債可以降低企業的資本成本,提高企業的價值。但企業利用財務杠桿時,加大了股東權益的風險,會使權益資本成本上升,在一定程度內,權益資本成本的上升不會完全抵消利用資金成本率低的債務所獲得的好處,因此,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會下降,企業總價值上升。但是,過度利用財務杠桿,權益成本的上升就不再能為債務的低成本所抵消,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便會上升。以后,債務成本也會上升,使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上升加快。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從下降變為上升轉折時的負債比率就是企業的最佳資本結構。
企業籌資有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這就呈現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關系,即資本結構。企業籌資必須達到綜合資金成本最小,同時將財務風險保持在適當的范圍內,使企業價值最大化,這就是最佳資本結構。在實際工作中怎樣才能合理確定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的比例,把握資本結構的最佳點呢?
1.從企業的營業收入狀況確定:營業收入穩定且有上升趨勢的企業,可以提高負債比重。因為企業營業收入穩定可靠,獲利就有保障,現金流量可較好預計和掌握,即使企業負債籌資數額較大,也會因企業資金周轉順暢、獲利穩定而能支付到期本息,不會遇到較高的財務風險。相反,如果企業營業收入時升時降,則其現金的回流時間和數額也不穩定,企業的負債比重應當低些。企業的營業收入規模決定企業的負債臨界點。負債臨界點=銷售收入×息稅前利潤率/借款年利率。企業負債籌資規模若超越這個臨界點,不僅會陷入償債困境,且可能導致企業虧損或破產。
2.從企業財務管理技術方面確定:長期負債大都是用企業的固定資產作為借款的抵押品,所以固定資產與長期負債的比率可以揭示企業負債經營的安全程度。通常情況下,固定資產與長期負債的比率以2∶1為安全。只有固定資產全部投入正常營運的企業,才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維持1∶1的比率關系。
3.從所有者和經營者對資本結構的態度確定:如果所有者和經營者不愿使企業的控制權分落他人,則應盡量采用債務籌資而不采用權益籌資。相反,如果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不太愿意承擔財務風險,則應盡量降低債務資本比率。
4.從行業的競爭程度確定:如果企業所在行業的競爭程度較低或具有壟斷性,營業收入和利潤可能穩定增長,其資本結構中的負債比重可較高。相反,若企業所在行業競爭強烈,企業利潤有降低的態勢,應考慮降低負債,以避免償債風險。
5.從企業的信用等級方面確定:企業進行債務籌資時貸款機構和信用評估機構的態度往往是決定因素。一般來說,企業的信用等級決定了債權人的態度,企業資本結構中的負債比例應以不影響企業的信用等級為限。
從以上籌資的定性分析中可概括出:(1)如果企業處于新建或不穩定和低水平發展階段,為了避免還本付息的壓力,應采取偏重股東權益的資本結構,包括內部籌資、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籌資等;(2)如果企業處于穩定發展階段,則可通過發行企業債券或借款等負債籌資的方式,充分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偏重于負債的資本結構。
(二)從財務結構角度談論
財務結構是指企業各種籌資方式的組合構成,通常用資產負債率表示。財務結構的類型有3種:(1)資產負債率為100%,股東權益比率為0,全部為借入資金;(2)資產負債率為0,股東權益比率為100%,全部為自有資金;(3)資產負債率與股東權益比率均小于100%,借入資金與自有資金各占一定比例,比例的不同又會衍生出若干種具體的財務結構。企業全額負債經營,風險全部由債權人承擔,不僅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嚴重干擾一個國家的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設立必須要具有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由股東出資形成,也即實踐中不允許上述第一種財務結構存在。企業全部依靠權益資金經營,無負債,雖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權益資金成本高,不能根據需要作靈活的調整,且在市場經濟中,由于交易的結算關系和臨時性資金需要,第二種財務結構實際上也是不存在的。第三種財務結構才是現實經濟生活中需要加以研究的,也就是如何安排和調整負債與股東權益資金的比例,使之更趨于合理。那么,什么是理想的財務結構呢?
1.綜合資金成本低。財務理論與實踐告訴我們,借入資金成本小于權益資金成本,流動負債成本低于長期負債成本,所以提高負債比率和流動負債比率將使公司實際負擔的資金成本下降。
2.財務杠桿效益高。財務杠桿效益是指企業負債經營能使權益資金獲得的額外利益。在企業全部資金息稅前利潤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負債經營會使權益資金利潤率超過全部資金息稅前利潤率,并且負債比率越高,這種財務杠桿效益越大。但若企業獲利能力很差,全部資金息稅前利潤率小于負債利息率時,負債經營或高負債比率將使權益資金利潤率下降,甚至無利可圖或發生資本損失。這種財務杠桿負效益應盡量避免。企業全部資金息稅前利潤率等于負債利息率,這是負債經營的臨界點,前者大于后者,提高負債比率將使股東獲得更多的財務杠桿效益。
3.財務風險適度。企業負債比率和流動負債比率高,雖然能夠降低綜合資金成本,并能為股東帶來財務杠桿效益,但加大了財務風險。如果風險過大,以至于債務到期不能償還的概率很高,企業就可能陷入破產的境地,持續經營就會受到影響。因此,企業應根據預計的現金流量,合理安排債務的數量、種類和期限,降低財務風險。 企業要發展,經濟要增長,就得有投入,在企業自有資本私有制的情況下,舉債投入無可非議。那么,怎樣才能在企業發展和控制負債風險之間尋求一條最佳途徑?在一般情況下,負債成本必須低于投資項目預期回報額,否則,經營無利可圖,任何優惠的籌資條件、誘人的投資項目都是不可取的。
(一)確定適度的負債結構企業一旦確定應進行負債經營,隨之一是要確定舉債額度,合理掌握負債比例;二是要考慮借入資金的來耗結構。企業在舉債籌資時,必須考慮合適的舉債方式和資金類別。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舉債方式由過去單一向銀行借款,發展到可多渠道籌集資金,企業應根據借款的多少、使用時間的長短,可承擔利率的大小來選擇不同的籌資方式。(1)向銀行借款。這仍然是企業借款的主渠道。但由于銀行是我國進行宏觀調控的主戰場,銀行貸款既要受資金頭寸的限制,又有貸款額度的制約,雙向鉗制,所以貸款難度較大。如果國家緊縮銀根,最先遭到調控的就是那些借債大戶。(2)向資金市場抗拆借。它是通過金融機構,對某些企業的閑散資金,通過資金市場集中起來,然后再借給短期內急需資金的企業。這種渠道得到的資金,一般使用時間不長,而且資金成本較高。(3)發行企業債券。向企業內部發行債券,可以把職工緊緊團結起來,為企業的興衰存亡而共同奮斗,但能籌集到的資金十分有限。向社會公開集資,雖然可以籌集到數額較大的資金,但資金成本高,稍有不慎,會帶來很大的財務風險。(4)穩妥地使用商業信用。它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融資方式,不僅成本低,而且可以背書轉讓; 在資金緊張急需現款時,可以在銀行貼現取款。它是解開三角債的最佳選擇。但使用商業信用,要有健全的經濟法規和良好的商業道德,即商業信譽好,才能穩妥地為我所用。否則,再好的辦法,對信譽太差的人來說也是一紙空文。(5)引進外資。即通過種種渠道(政府、銀行、企業、個人)從國外借貸資金。引進外資時,則需要考慮匯兌風險。雖然國家利率政策宏觀控制較嚴,但社會拆資成本化存在著較大差異,所以在選擇籌資渠道時不能盲目,要努力降低資金成本。同時要考慮借入資金的期限結構。企業借入資金的使用期限短,企業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就大;使用期限長,風險小,但資金成本高。所以企業對不同期限的借入資金要合理搭配,以保持每年還款相對均衡,避免還款過于集中。
(二)復合杠桿及企業籌資效益
財務管理中涉及的杠桿主要有經營杠桿、財務杠桿、復合杠桿,并對應著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企業總風險及有關的收益。財務管理利用杠桿的目標是:在控制企業總風險的基礎上,以較低的代價獲得較高的收益。
1.經營杠桿及經營風險。經營杠桿是指由于固定生產經營成本的存在所產生的息稅前利潤變動率大于產銷量變動率的現象。也就是說,如果固定生產經營成本為零或者業務量無窮大時,息稅前利潤變動率將等于產銷量變動率,此時不會產生經營杠桿作用。從另外的角度看,只要有固定生產經營成本的存在,就一定會產生息稅前利潤變動率大于產銷量變動率的現象。經營杠桿系數=基期邊際貢獻/基期息稅前利潤=(基期營業收入-基期變動成本)/基期息稅前利潤。(1)在其他因素不變(如營業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固定成本越高,經營杠桿系數越大,經營風險也就越大。(2)如果固定成本不變,則營業收入越多,經營杠桿系數越小,并且經營風險也就越小。
2.復合杠桿與企業總風險。復合杠桿是經營杠桿與財務杠桿連鎖作用的結果,反映營業額的較小變動導致普通股每股收益發生較大變動的現象。(1)復合杠桿系數=經營杠桿系數×財務杠桿系數。(2)復合杠桿系數反映企業的總風險程度,并受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影響(同方向變動)。因此,為達到企業總風險程度不變而企業總收益提高的目的,企業可以通過降低經營杠桿系數來降低經營風險,同時適當提高負債比例來提高財務杠桿系數,以增加企業收益。雖然這樣會使財務風險提高,但如果經營風險的降低能夠抵消財務風險提高的影響,則仍將使企業總風險下降。于是,就會產生企業總風險不變(甚至下降)而企業總收益提高的好現象。 綜上所述,要提高企業籌資效益,就必須把握好企業財務結構、資本結構,按照企業預期合理搭配各種籌資方式;同時,合理安排企業的負債規模、期限、結構,達到財務杠桿效益優化,從而解決財務杠桿與企業籌資效益的問題。
財務杠桿效應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分析[3]
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長期資金籌集來源的構成和比例關系。通常情況下,指的是長期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各占多大比例,也常用負債率表示。在分析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現狀的基礎上,通過對資本結構財務杠桿效應的理論和實證分析,得出結論:上市公司要獲得財務杠桿利益,必須維持一個相對合理穩定的資本結構或者說負債水平。
一、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現狀
1.融資結構不合理。從現有融資環境來看,我國上市公司長期資本來源有利潤留存、長期負債以及股權融資三種渠道。通過對歷年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分析,可以得出上市公司內部融資比例甚少,而外部融資的比重占絕對優勢。其中股權融資比重平均達到55%-60%,內部籌資所占比重平均不超過5%,與發達國家上市公司主要依賴內部資金(約占資金來源的50%-97%),其次是負債(約占11%-57%),最后才是發行的新股(約占9%-33%)的融資順序截然不同。
2.資產負債率水平偏低。2000-2005年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分別為42.77%,43.05%,48.72%,50.11%,52.53%和54.28%,平均值為48.58%。低于全國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60%。
3.流動負債水平偏高。上市公司流動負債占負債總額的比重高達75%以上,約比全國企業高出10個百分點。一般而言,短期負債占總負債一半的水平較為合理,若比率偏高,會增加上市公司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二、資本結構財務杠桿效應的理論分析
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是指企業通過對資本結構中負債比例的選擇而對權益資本利潤率的影響。MM理論認為,有負債公司的權益成本等于無負債公司的權益成本加上一筆風險報酬,而風險報酬的多寡視負債融資程度和公司所得稅率大小而定。根據這一原理,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便可用下列公式加以定量描述:
權益資本凈利潤率=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負債利率)負債/權益資本(1-所得稅率)
由上述公式不難看出,當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大于負債利率時,企業適當地多借入資金,就可以提高權益資本凈利潤率,這就是財務杠桿產生的正效應;當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小于負債利率時,企業如果不縮減負債規模,就會降低權益資本凈利潤率,侵蝕股東權益,甚至還有可能出現財務危機,這就是財務杠桿產生的負效應。
當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等于負債利率時,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沒什么危害,但由于借入的資金無增值,企業如果不盡快地采取措施來扭轉這種局面,財務杠桿也會產生負效應。因此,舉債具有財務杠桿效應。而財務杠桿效應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給企業帶來正面、積極的影響,也可以帶來負面、消極的影響。其前提是,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是否大于利率水平。
通常財務杠桿作用的大小用財務杠桿系數來表示。財務杠桿系數是普通股每股稅后利潤變動率相當于息稅前利潤變動率的倍數,財務杠桿系數越大,表明其對財務杠桿利益的影響也最強,承擔的財務風險也越高;財務杠桿系數越小,表明財務杠桿作用越小,財務風險也就越小;財務杠桿系數等于1,不能獲得財務杠桿利益,也不承擔財務杠桿風險。
三、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財務杠桿效應實證分析
根據中信建設信息系統提供的上市公司(剔除金融公司)公開披露的2000-2004年度會計報告,并經過簡單平均計算,得出2000-2004年我國上市公司的平均資產負債率分別為41.64%、46.66%、49.25%、50.23%、54.63%,與國外許多國家相比,是比較低的,其平均資產息稅前利潤率為6.59%、5.88%、5.00%、5.01%、3.93%,只有2000年、2001年略大于我國商業銀行年貸款率。
為進一步說明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作用,對1348家樣本公司2002—2004年的財務杠桿系數進行一個分段分析,如下表:
表:資本結構與財務杠桿系數的關系 資產負債率(%)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上市公司家數 財務杠桿系數 上市公司家數 財務杠桿系數 上市公司家數 財務杠桿系數 0-10 25 1.7 26 1.23 13 1.12 10-20 80 1.55 75 1.63 82 1.55 20-30 107 1.29 126 1.42 142 1.35 30-40 189 1.47 222 2.08 227 1.41 40-50 260 1.06 270 1.71 290 1.64 50-60 264 1.22 265 1.24 262 1.40 60-70 242 1.42 225 1.50 220 1.49 70-80 91 1.35 82 1.24 63 1.34 80-90 32 1.18 25 1.17 23 1.38 90-100 22 1.02 14 1.26 10 1.25 100以上 36 1.06 18 1.05 16 1.05 從上表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的財務杠桿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財務杠桿系數普遍不高,特別是高負債的企業系數更低。為進一步說明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對1348家樣本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和息稅前利潤率進行一個分段分析,如下表:
表:資本結構與息稅前利潤率的關系 資產負債率(%)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上市公司家數 平均稅前利潤率(%) 上市公司家數 平均稅前利潤率(%) 上市公司家數 平均稅前利潤率(%) 0-10 25 5.86 26 2.27 13 3.18 10-20 80 7.76 75 5.92 82 6.16 20-30 107 8.05 126 7.46 142 6.06 30-40 189 6.82 222 7.28 227 6.87 40-50 260 6.30 270 6.45 290 6.38 50-60 264 5.20 265 5.44 262 6.50 60-70 242 3.29 225 4.57 220 5.48 70-80 91 0.86 82 1.09 63 0.81 80-90 32 -2.95 25 0.86 23 -6.76 90-100 22 -14.16 14 -6.77 10 -2.82 100以上 36 -29.41 18 -28.68 16 -54.09 計算結果表明:從各年來看,資產負債率50%以下的公司,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普遍高于商業銀行年貸款利率,要提高財務杠桿效應,就應該采取較高負債的資本結構。由此可見,對于有較高盈利水平的行業來說,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處于不合理狀態,從而喪失了可能獲得的財務杠桿利益。
從各年來看,資產負債率70%以上的公司,資產息稅前利潤率普遍低于商業銀行年貸款利率,要提高財務杠桿效應,就應該采取較低負債的資本結構。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處于不合理狀態,從各上市公司來看,資產負債率過高或過低的不合理現象非常明顯。2004年的1348家公司樣本中,其中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的公司有661家,占49.04%,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公司有181家,占13.43%。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大于當前商業銀行年貸款利率的公司有608家,占45%,而總資產息稅前利潤率小于商業銀行年貸款利率的公司有740家,占55%,也就是說,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沒有利用好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效應,這個比例是非常驚人的。
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財務杠桿作用處于不合理狀態,明顯地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在盈利水平較高的情況下,忽視了通過借入資金來提高權益資本的獲利能力,從而喪失了可能獲得的利益;
第二,在盈利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卻不顧使用負債資本的風險而保持較高的負債水平,從而造成了財務杠桿損失。
綜上所述,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沒有能夠很好的發揮財務杠桿應有的積極作用,影響資金使用效率,影響上市公司業績。由此可見,我國上市公司業績與不合理的資本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
案例二:財務杠桿在報表分析中的運用[4]
一、財務杠桿和資產負債率
通常長期債權人分析企業財務報表時都會將資產負債率作為報表分析的重要指標。該指標反映企業的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來形成的,也可衡量企業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同時也直接反映了企業的資本結構。從債權人的角度分析,都希望債務比例越低越好,企業償債有保障,貸款不會有太大風險。由于存在財務杠桿效應,其實這個比率并不能說明貸款的風險程度,只有將資產負債率與財務杠桿系數結合起來分析,才能真正知道資產負債比率結構的優劣,才能真正反映企業償還債務的保障程度,使債權人全面了解企業抗風險能力。只要DFL接近1,即使資產負債率很高(80%)債權人也不必擔心,因為此時企業賺取的利潤比其所承擔的固定債務利息要大得多,企業負債經營的風險很小,企業是有能力歸還債務利息的。反之,即使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不高(40%),也并不能說明企業償還債務的保障程度高,因為此時企業可能正面臨很大的風險(DFL很大),企業可能只有很少或幾乎沒有利潤,甚至企業的利潤不足以支付固定利息或企業虧損(DFL為負數)。
二、財務杠桿和己獲利息倍數
己獲利息倍數指標的重點是衡量企業支付利息的能力,沒有足夠大的息稅前利潤,長期資金利息的支付就會發生困難。我們可以發現己獲利息倍數和財務杠桿系數的資料來源是同樣的,只要知道息稅前利潤和利息費用就能分別求出已獲利息倍數和財務杠桿系數。通常認為已獲利息倍數越大越好,說明償還債權人的利息有保障,但這個數大到多少才好,只能和同行業的平均水平進行比較才有可比性,才知道它相對于同行業來說是好或不好。如果我們在分析已獲利息倍數的基礎上分析財務杠桿系數,就能知道這個企業在現有利息倍數下的風險程度如何。

【證券公司財務風險案例】

  主要是根據一些財務指標進行風險控制 以下是粘貼的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托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
  (二)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
  (三)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準備。
  前款所稱自營股票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證券自營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包括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
  證券公司創設認購權證的,計算股票投資規模時,證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資成本減去出售認購權證凈所得資金(不包括證券公司贖回認購權證所支出資金)后的金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
  (二)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準備;
  (三)證券公司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
  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包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
  證券公司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按照單項業務承銷金額和對應比例計算風險準備。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準備;
  (二)按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1%計算風險準備;
  (三)按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管理本金的0.5%計算風險準備。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四)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
  (五)按對客戶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準備。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的風險準備。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準,對于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于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一、財務風險量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借鑒國外券商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結合中國證券公司的實際情況,本文提出幾點策略:(1)全面風險管理原則;(2)必須保證財務風險的可測、可控、可承受;(3)建立風險預算,實施風險預算管理;(4)以凈資本指標為核心識別和評估總風險,以風險價值(VaR)模型計量和管理金融資產的市場風險,以“壓力實驗”方法來作為VaR風險測度方法的必要補充;(5)規模經營與資產結構并重,業務發展與財務約束并重;(6)靜態指標與動態監測兼顧;(7)風險防范和經營風險相統一。
  關于凈資本: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與國際規則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進行完善,如特定長期負債如何計入凈資本問題、預計負債(如應訴事項的金額)核算不規范、資產管理業務的或有損失沒有扣減、對外擔保未完全扣減等。凈資本計算的真實和準確性非常關鍵,為實現凈資本指標的核心作用,下文提到的凈資本指標是在現有凈資本標準上考慮上述因素重新計算的金額。
  關于VaR(Vaule-at-Risk):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場條件和給定的置信度內,用于評估和計量任何一種金融資產或證券投資組合在既定時期內所面臨的市場風險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潛在最大價值損失。其風險管理技術是對市場風險的總括性評估,它考慮了金融資產對某種風險來源(例如利率、匯率、商品價格、股票價格等基礎性金融變量)的敞口和市場逆向變化的可能性。VaR模型是近年來在金融市場發達國家(主要在歐美)興起的一種金融風險評估和計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監管機構廣泛采用。
  關于“壓力測試”(stress testing):VaR值的最大優點就是能科學準確地預測在正常市場波動下,券商所面臨的市場風險的大小。但是,VaR值方法也有缺陷,因為它無法預測到一些極端情形的出現,如股市的大起大落。所以,國外證券公司往往采用另外一種比較流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技術—“壓力測試”方法來作為VaR風險測度方法的必要補充,以檢驗券商在特別不利的市場行情出現時,是否具有繼續生存的能力。實踐證明,壓力試驗特別適用于那些不規范的新興市場中的金融企業(如我國的證券公司)。
  二、財務風險管理的指標體系設計
  1.證券監管部門關于證券公司財務風險監控指標。
  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中規定了對證券公司的財務風險監控指標,主要指標見表1(適用于綜合類券商)。
  表1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指標
  評價指標 計算公式 監管線
  1.凈資本 =∑(資產余額×折扣比例)-負債總額-或有負債 低于2億元
  2.凈資本增長率 =(期末凈資本余額/期初凈資本余額)-1 下降20%
  3.凈資本負債比 凈資本/(負債總額-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低于8%
  4.凈資產負債率 =(負債總額-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凈資產 大于9倍
  5.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流動負債-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小于1
  6.客戶資金安全性指標 (代買賣證券款+受托資金)-(客戶資金存款+客戶結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受托資產) 大于0
  7.權益類自營證券比例 權益類自營證券成本/期末凈資產 高于80%
  8.撥付下屬機構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期末撥付所屬資金/注冊資本 高于40%
  9.對外擔保占凈資產的比例 期末對外擔保金額/期末凈資產 高于20%
  2.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
  我們認為,上述風險監管指標是非常寬松的,也不夠全面,達標非常容易,且沒有體現凈資本指標的核心地位,不能真正起到識別和評估風險的作用。證券公司需在上述監管指標的基礎上,根據上述風險管理策略,以凈資本指標(調整后)為邏輯起點和核心,按照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原則,設計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證券公司內部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公司層次上的,反映整個公司整體風險狀況,見表2。二是各個業務部門的風險指標,作為二級指標,可進行實時監控。見表3。
  表2 一級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 計算公式 預警線(區域)
  一、資本充足性指標
  1.凈資本額 =∑(資產余額×折扣比例)-負債總額-或有負債+特定長期負債-應承擔的資產管理業務浮動虧損 低于凈資產的60-70%
  2.凈資本增長率 =(期末凈資本余額/期初凈資本余額)-1 下降10%
  3.凈資本相對指標1:凈資本率 期末凈資本/期末凈資產 低于60-70%
  4.凈資本相對指標2:凈資本負債比 凈資本/(負債總額-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低于20%
  5.凈資本相對指標3:凈資本充足率 凈資本/(自營權益類證券凈額+證券包銷金額+非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協議規模+拆出資金+買入返售證券+其他風險資產) 15-20%
  二、資產流動性指標
  6.資產負債率 (負債總額-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資產總額-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高于45-55%
  7.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流動負債-受托資金-代買賣證券款) 低于1.2
  8.現金流量指標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流動負債-代買賣證券款-受托資金) 低于10%
  三、風險資產規模指標
  9.自營證券比例 權益類自營證券成本/期末凈資本 大于1倍
  10.受托資金比例 承擔風險受托資金余額/期末凈資本 高于60-80%
  11.或有負債比例 期末或有負債/期末凈資本 高于10-20%
  四、財務績效風險指標
  12.凈資產收益率 凈利潤額/(期初凈資產額+期末凈資產額)/2 小于公司平均融資成本或低于同業平均水平
  13.營業費用收入率 期末營業收入/期末營業費用 低于1.5
  五、資產結構風險指標
  14.長期投資比例 (期末長期投資余額—購買國債及金融債余額)/期末凈本 高于20-30%
  15.固定資本比例 (期末固定資產凈值+在建工程余額)/期末凈資本 高于30-40%
  表3 二級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 計算公式 預警線(區域) 備注
  一、承銷業務風險指標
  1.凈資本包銷比例 證券包銷總金額/凈資本 高于60% 監管線為60%
  2.凈資本單項包銷比例 單項包銷總金額/凈資本 高于30% 監管線為30%
  3.承銷股票毛利率 承銷股票業務凈收入/承銷股票業務總金額 低于3%
  4.項目收入費用率 項目費用合計/項目總收入 高于30%
  5.失敗項目費用率 失敗項目費用/項目費用合計 高于10%
  二、經紀業務風險指標
  1.市場份額 當期股票基金交易量/兩市當期交易總額 低于上年度水平
  2.客戶保證金挪用比率 挪用金額(含T+O)/客戶保證金總額 大于零
  3.交易傭金率 當期交易傭金/當期交易量 (1)低于保本點傭金標準;或:(2)低于上年水平
  4.客戶保證金變動率 期末保證金余額/期初保證金余額-1 低于-20%
  5.三方監管風險指標 監管賬戶資產市值/融資金額 低于120%
  6.經紀業務收入費用率 營業費用/營業收入 高于75%
  三、證券自營業務風險指標
  1.股票自營比例 自營股票成本/凈資本 高于80-90%
  2.單只股票自營比例 持有單只股票成本/凈資本 高于20-30% 監管線為不高于凈資產20%
  3.單只股票市場份額 持有單只股票市值/該股票流通市值 高于10% 監管線為20%
  4.自營證券投資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凈資本的20%
  5、自營證券投資組合的壓力測試值 ST值 高于凈資本的50%
  6.自營證券收益率 (差價收入+期末浮動盈虧-期初浮動盈虧)/自營證券投入額 (1)低于資金成本;或:(2)低于市場指數增幅
  7.自營證券浮動收益率 單只自營證券浮動盈利/自營證券成本 高于10%
  8.自營證券浮動虧損率 單只自營證券浮動虧損/自營證券成本 高于7%
  四、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指標
  1.受托資產率 期末受托資產余額/期末受托資金 高于70%
  2.承擔風險資產管理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凈資本的30%
  3.承擔風險資產管理組合的壓力測試值 ST值 高于凈資本的50%
  4.受托資產市場份額 所管理客戶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的證券的面值/該證券流通總量 高于10% 監管線為10%
  5.受托資產增值率 (本期實現增值額+期末浮動盈虧-期初浮動盈虧)/受托資金金額 低于預期收益率
  6.資產管理業務總或有損失占凈資本的比例 (期末已實現未結算虧損+受托資產浮動虧損+應付客戶收益)/期末凈資本 高于40%
  7.受托資產損失率 (期末已實現未結算虧損+受托資產浮動虧損)/期末受托資產 高于15%
  五、資金營運風險指標
  1.股票質押貸款比例 期末股票質押貸款余額/實收資本 高于15% 監管線15%
  2.資金拆借比例 拆入、拆出資金余額/實收資本 高于80% 監管線為80%
  3.債券回購比例1 債券回購資金余額/凈資產 高于50%
  4.國債回購比例2 債券融資回購未到期余額/自有債券標準券總額 高于80%
  5.現金留存比率 (期末現金余額+銀行存款余額+結算備付金)/期末凈資產 低于5%
  當然,確定指標體系及其預警界限,難免帶有主觀意向,需在實踐中作進一步檢驗,并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使指標本身及其預警界限更科學、更合理。
  三、財務風險指標的動態監測
  證券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在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基礎上,還必須建立風險監測系統, 這樣才能完善證券公司的風險量化管理。
  (1)風險狀態設定:為綜合反映風險程度并方便進行處理,可將指標值統一映射為百分數范圍內表示的分數值。設定的風險狀態有四種,分別用安全、基本安全、風險、較大風險表示,對應的分數范圍:0-20、20-50、50-80、80-100,分數值越大,表示對應的風險越大。
  具體做法為:對于每一個指標值,根據其在不同風險狀態的預警區域上限和下限以及對應的分數段范圍,按照線性映射函數:y=a2·[(x-b1)/a1]+b2,可以計算出相應的分數。(其中b1、b2分別表示某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下限及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下限,a1、a2分別為該風險指標警界狀態的上限與下限之差所對應的分數段的上限與下限之差,x為風險值,則y即為映射后的分數值。)
  (2)風險監測框架:可以設計兩個層次的風險監測系統,把一級風險指標作為一個系統,對每項指標賦予相應的權重,根據上述映射方法計算每項指標的風險分數值,加權平均后可計算出公司綜合風險值;把二級風險指標作為一個系統,數據處理方法同上。公司綜合風險值與實時風險值是互補的,前者是定期、靜態的、綜合的,后者是動態的、具體的,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上要結合使用。

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

A.核心負債/總負債×100%rnB.(同業拆借+同業存放+賣出回購款項)/總負債×100%rnC.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100%rnD.(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庫存現金)/各項存款
【答案】:C
凈穩定資金比例是根據銀行一個年度內資產的流動性特征設定可接受的最低穩定資金量。凈穩定資金比例是流動性覆蓋率的一個補充,鼓勵銀行通過結構調整減少短期融資、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凈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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