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是什么意思
兩審終審制的解釋
訴訟 案件 經過 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 制度 。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 確有 錯誤 ,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兩審終審制度是什么意思
兩審終審制度是什么意思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后,二審關于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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