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見的鄰里糾紛問題有哪些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重要知識。鄰里糾紛即是相鄰關系糾紛,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鄰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呢?下面我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這一小區安全小知識。
鄰里糾紛的正確解決方法如下:
1、通過采取友好協商加以解決。拿出追求“和諧”的勇氣,多,推已及人,站在對方的立場想問題和行動。拋棄“小氣”,力求“大氣”,多一分寬容,少一分計較。實在無法解決時,可請求政府和組織的幫助,千萬不要激化為械斗。
2、通過各種調解加以解決。一般發生了鄰里糾紛后,可請第三方出面對糾紛雙方進行調解,在很多地方社區或居委會的工作人員通常充當 “調解員”一職。
3、通過派出所加以解決。很多人在遇到鄰里糾紛后通常會去派出所解決問題,公安部門會依據糾紛的實際情況和性質,依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4、進行民事訴訟加以解決。當調解員和派出所不能解決問題后,可以采取進行民事訴訟的維權行為,但是該種途徑耗時較長,費用較高,所以,只有在糾紛始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選擇此項方法加以解決。
屬于相鄰權糾紛。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
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物權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用益物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房地產相鄰權
一、民法典對相鄰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用水、排水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二、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三、在相鄰權中財產利益屬性表現為以下幾點
1、它為不動產利用的實現提供方便,可帶來更大的經濟利益。
2、它本身有時則涉及到對相鄰不動產的使用如利用相鄰土地通行,或限制相鄰不動產的特定使用如禁止鄰人在院里堆放危險物品等,這些不管從積極意義還是從消極意義上講都涉及到相鄰不動產的經濟價值的發揮
3、從它對相鄰利益的實現手段上看,不管是經濟價值受損還是人格利益受損,又多通過物質性損害賠償而實現。這是因為相鄰權中的人格利益不涉及對名譽、榮譽等社會性人格的評價,而只表現出對人的身體、生活健康帶來的影響。這種影響也只能通過財產性手段進行補救,所以相鄰權是兼具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而最終又歸結為通過物質性手段來實現該利益的權利。這種物質性手段是相鄰權在法律中地位的體現,故相鄰權在法律中主要為物權性或者說是財產性權利,盡管它保護的有時是財產利益或者是人格利益。這樣把相鄰權定性為從屬性物權也就不難理解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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