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一般以金融詐騙罪定罪。
金融詐騙罪有以下類型: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具體要根據案件所存在的具體情節符合金融詐騙罪的哪一類型進行具體定罪量刑。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涉嫌金融詐騙的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在為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準中,將控制條件作為第一層面的判斷標準(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確認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將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標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
對于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3、金融詐騙的犯罪主體修訂后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四種金融詐騙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為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為大戶。
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的可能。而且,單位貸款的數額,信用卡中單位卡數額,大戶的證券交易、單位投保的數額遠非個人能比。
因此,一旦發生詐騙,危害性更大。修訂后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為這四種金融詐騙的主體,不能不說是立法的疏忽,建議立法時予以完善。
擴展資料
金融詐騙罪的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金額達30萬元以上。
至于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進行金融憑證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惡習不改的;因其詐騙造成受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的;金融憑證詐騙款項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等等。
法律分析:公民遭受到金融證券詐騙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的,就會立案進行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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