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使用童工現象屢禁不絕,這種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社會的市場秩序,而且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期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雇傭童工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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