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鑒定流程怎么走
發生交通事故后做傷殘鑒定的程序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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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流程
法律主觀:
申請工傷傷殘鑒定的流程:
1、提出申請,一般向社保局或勞動局進行申請;
2、取得認定決定書,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對材料進行審核;
4、專家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意見;
5、根據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傷殘怎么做司法鑒定,鑒定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或工作中,因為傷殘需要做司法鑒定,要按照司法鑒定的相應流程進行,那么傷殘怎么做司法鑒定,鑒定流程是什么,關于傷殘司法鑒定流程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我整理了關于傷殘司法鑒定流程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傷殘怎么做司法鑒定,鑒定流程是什么 傷殘做司法鑒定應該去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鑒定具體流程如下。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F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鑒定類別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于傷殘做司法鑒定,要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以免造成時間上的耽擱。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傷殘司法鑒定流程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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