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訴訟時效中止 的法定事由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 訴訟時效期間 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 訴訟時效中斷 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 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 債務人 獲得 訴訟時效抗辯 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期間,有著訴訟中斷和訴訟中止兩種重要情形,對于這兩種情形是有著一些適用條件的。如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一般都是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有著一些特殊的因素不能繼續行使該權利。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權利人自主行使一些權利,以及義務人同意履行有關義務。
法律客觀:訴訟時效中斷,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時效期間于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適用中斷。時效中斷的效力是:①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來長度的訴訟時效期間。②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除外。③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生效中斷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不適用于連帶責任保證,因為《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還須注意: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會發生中斷,僅普通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中斷。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普通與特殊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1.權利人提起訴訟(1)權利人提起本訴、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3)權利人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與訴訟具有同等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須注意:①訴訟時效因為起訴而中斷,其中斷的時間為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訴狀送達之日。②根據通說觀點,起訴被裁定駁回的,起訴人撤訴的,均不引起時效中斷。③因訴訟引起的時效中斷,自生效給付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執行時效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見【例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2.權利人主張權利(1)《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2)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3)權利人在訴訟外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生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4)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自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有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2)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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