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因此,經營者只有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第6條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分別是: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
如有以上情形,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
“南京一消費者買回變質粽子,獲商家10倍賠償”,對于依照《食品安全法》進行調解的首起消費投訴事件,南京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副處長許明表示,這說明商家已經認可了“十倍賠償”的條款,對于消費者而言是個利好消息,同時也強化了商家的質量把關意識。另外也說明,政府部門已經將帶有懲罰性的條款納入了消費維權的范疇之中。
從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實施。該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即在延續原10倍賠償的基礎上,增加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賠償金額的底線。也因此,修改后,該法被人們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新規。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應正確認識“10倍”或“3倍”賠償以及賠償底線的適用條件,不能將所有的問題食品都納入其中。為此,筆者結合新規實施后的最新投訴案例,簡要分析一下,消費者如何正確運用上述條款維權。 營養標識違規必須十倍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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