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公司法淀代表人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見的民事責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典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簽訂、履行合同,損害本公司產生的賠償責任。
2、由于法定代表人屬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常見情形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行政及刑事責任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2、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_作假的;
3、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公司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公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常見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包括:
1、法定代表人實施職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法定代表人有過錯的,法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2、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有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權益,或者有未如實出資等情形,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_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_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主要情形是:
1、在代表企業的場合簽字或者企業對外合作的文件上簽字的;
2、企業破產并附有個人責任的;
3、在法人代表知情的情況下企業所負的債務和享有的債權;
4、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個人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的;
5、因經營過錯導致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員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上述人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關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查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①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②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④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⑤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⑥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風險
【法律分析】:企業法人代表需要承擔的責任和風險:1、關于經濟責任:(1)出資不實的責任的承擔的問題,由于不是股東,而如果公司團州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出資不實或差弊者抽逃出資,那么應當由股東承當不足注冊資本的責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2)公司虧損的責任承擔問題,如果公司經營失敗,那么將以公司的全部財產用來償還債務,僅作為法定代表人,不必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2、關于刑事責任:如果公司的股東利用公司來從事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違反行政法的活動,例如偷稅漏稅,都應當有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實際從事該犯罪活動,那么是不必承擔責任的。但是存在一種風險: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他人手上,他們從事非法活動時可能會利用該印章,那時你將面臨被調查甚至起訴的風險?;蛘咚麄儚氖路欠ɑ顒樱恢?,從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字,則也會被牽連。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虛或族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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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承擔責任的情形
企業的 法人代表 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主要情形是: 1、在代表企業的場合簽字或者企業對外合作的文件上簽字的; 2、企業破產并附有個人責任的; 3、在法人代表知情的情況下企業所負的 債務 和享有的債權; 4、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個人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的; 5、因經營過錯導致的責任。 《 公司法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 公司章程 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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