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面蓋章是蓋在現金支票右邊格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四條 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三條 現金支票與轉帳支票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九條 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九十條 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一條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 支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