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不對如何處理
工資不對的處理方式如下:
1、可以先和公司進行協商,要求核對工資,如果少發工資,補發之前少發的工資;
2、如果是公司的問題,并且協商失敗,可以進行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并申請勞動仲裁。
發生工資糾紛怎么舉證:
1、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2、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3、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4、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對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加班事實一旦成立,關于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怎樣舉證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舉證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具體如下:
1、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方對勞動關系的成立存在舉證責任;
2、勞動者已能夠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3、勞動者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時間及發放周期、工資構成以及工資計算方法的證據;
4、雙方約定的工時制度的證據;
5、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
6、用人單位是否安排調休的證據。
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的賠償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糾紛如何收集證據
勞動糾紛證據收集可以有下幾類:工資支付憑證或者工資發放記錄、繳納社保的記錄證明;填寫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打卡記錄、其他證人證言。解決勞動訴訟糾紛一般要收集: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比如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等;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等。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發生勞動爭議之后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愿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開庭處理;對于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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