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如下:
1、生態環境損害,首先,要求存在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這包括對自然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空氣、水、土壤等方面的損害,如污染、破壞、破壞生態平衡、破壞自然資源等;
2、損害因果關系,要求存在損害與被申請人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被申請人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生態環境的損害;
3、過錯或違法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通常要求被申請人的行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這可能涉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其他環境保護標準的行為;
4、主體身份,被申請人通常是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可以是個人、企業、政府機關等;
5、 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有損害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損失。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恢復損害,一種常見的賠償標準是恢復損害,即被申請人需要采取措施修復、恢復或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這可能包括清理污染物、植樹造林、水域治理等行動;
2、經濟損失賠償,在一些情況下,賠償可能以經濟損失為基礎。這涉及對受損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例如失去的生產能力、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減少等;
3、生態修復費用,賠償可能包括支付生態修復費用,用于恢復受損的生態系統。這可以是根據專業評估確定的實際修復費用;
4、罰款和懲罰性賠償,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能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和懲罰性賠償。這些金額可能根據損害的程度和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而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除了上述標準之外,賠償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提供替代自然資源、提供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環境教育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污染環境損害的賠償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污染環境損害的賠償規定有: 1、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2、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3、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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