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不要遲到。
2、攜帶好本人身份證、起訴狀等訴訟文書,并熟悉起訴狀里面的內容,做到有備無患、應答自如、實事求是
3、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
4、開庭時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庭紀律,比如不能高聲喧嘩、吵鬧、對當事人惡語相向等,雙方共同保持審判的嚴肅性,尊重法庭的審判程序。
5、禁止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6、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擴展資料: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鼓掌、喧嘩。
2、吸煙、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4、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6、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7、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8、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6、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參考資料來源:白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開庭注意事項與答辯技巧如下: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中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并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后,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品能夠堂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干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1,作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認真對待法官的提問,千萬不要感情用事。回答法官的問題要簡明扼要,準確把握問題的實質進行回答。否則不僅會被對方抓住把柄,還會給法官造成不良的印象。
2,被告方上庭后,首先穩定自己的情緒,注意談吐,不說臟話、氣話,不搶話、插話,當需要你發言時再表達自己的觀點,如果有律師陪同,則由律師為主陳述你的觀點和證據,如果需要補充,請三思而后“言”。
3,被告方在庭上不能接打電話,不能隨意發言等,總之,法庭是講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發言的時候你才發言,別人發言的時候,你就算有再大的意見,都要等對方說完了,法官允許你發言的情況下才能說。在法庭上不聽從法官的指揮,就是違反法庭紀律。
當被告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消除觀念上的誤區。作為被告其訴訟地位并不低于原告。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原告和被告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被告只是訴訟關系中的一種稱謂,在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是原告就必然勝訴,被告則一定敗訴。民事訴訟法還規定,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有權提出反訴。
二、應仔細審視起訴狀。弄清起訴狀中所列明的原告與被告在主體資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
三、注意辨明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法律既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對特定案件的管轄范圍,又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到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出庭應訴且沒有提出“管轄異議”,則認定該人民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有些當事人特別是被告正是不知道這些特殊規定,不但多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而且還難免遭受地方保護帶來的苦惱和侵害。
四、積極行使訴訟權利。有的當事人成為被告后不積極舉證,有的被告自知理虧,認為不應訴或不答辯、不出庭就能逃避責任。其實這些做法并不能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作為被告,應當積極、正確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一)是針對起訴狀寫出答辯狀或做好答辯的準備。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無論是否寫答辯狀,都享有15天答辯時間的權利,這一權利是不應被非法剝奪的。
二)是申請回避。如果被告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與原告有諸如親屬、經濟利益等方面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則有權要求該法官回避。
三)是搜集、審核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是打贏官司的至理名言,因此,廣泛收集對自己有利證據,并認真審核對方提交的證據對被告來說顯得特別重要。即被告至少要做到以下三點:
1、看對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是否被抹或被涂改過,是否加蓋有必要的印章或簽字;
2、看對方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自己與對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3、看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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