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犯,累犯怎么處罰
什么是累犯,累犯的概念是什么呢?累犯有幾種?首先累犯分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年滿十八周歲的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考驗期滿以后,五年內再故意犯罪的,就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特殊累犯指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任意的時間點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會以累犯論處。重點來了:累犯有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如果是累犯,一般法院會從重處罰,而且不適用緩刑。在確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也不得因犯罪,情節輕微等原因來辦理取保候審。
累犯會加重刑期多久
對于累犯,在量刑處罰時應當對其從重處罰,而不是加重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累犯一般判刑加重多少?
1、累犯是應當從重處罰,但不可以加加重處罰。
累犯從重處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最終量刑,從重處罰不得超過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傷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傷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準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處罰就是5年6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0年。
2、加重處罰,不是《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只適用于量刑原則。加重處罰是指數罪并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二、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圍,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并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里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于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并處罰。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緩刑考驗期滿沒有執行原判刑罰的,應當屬于“累犯”;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既然刑罰沒有執行,就不算“執行完畢”,因此就不算“累犯”。
(二)特別累犯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里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由于累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且違法的實踐間隔比較短,故此此類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性是比較大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是確定涉案人員是累犯的,那么就會從重處罰,且在量刑時即使被告提出緩刑、假釋等請求時,也并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3、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1)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刑法的第74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實用假釋,具體是刑法第81條第2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相關推薦: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機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有哪些)
最新勞動仲裁法全文(勞動爭議仲裁法全文)
供養親屬撫恤金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年限是怎樣算的)
喪失勞動能力申請書(失去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怎樣申請)
勞動關系轉移三方協議(勞動關系三方協議范本是怎么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