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調解辦法有哪些
一、 勞動爭議 協商 根據《 勞動法 》第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 第九條 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 第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愿協商。 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 第十一條 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 證據 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 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法》第十三條 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有 分公司 、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總部調解委員會指導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 第十四條 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第十五條 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 法規 和政策; (二)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 (五)參與協調履行 勞動合同 、 集體合同 、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六)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第十七條 調解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關注本企業 勞動關系 狀況,及時向調解委員會報告; (二)接受調解委員會指派,調解勞動爭議案件;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完成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知識和溝通協調能力。調解員由調解委員會聘任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 第十九條 調解員的聘期至少為1年,可以續聘。調解員不能履行調解職責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 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二十一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 口頭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當場記錄。 第二十二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第二十四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但是,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調解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 調解員應當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第二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未按前條規定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第二十九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三十條 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屬于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或者在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 (二)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 (三)在約定的協商期限內未達成一致的; (四)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五)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后,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六)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后,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八)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 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調解登記、調解記錄、督促履行、檔案管理、業務培訓、統計報告、工作考評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支持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提供辦公場所,保障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成立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或者群體性事件頻發,影響勞動關系和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通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能協商解決的就盡量協商解決,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既耽誤時間又勞民傷財。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 勞動爭議的調解 方式一般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還有一種是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的先行調解;最后是法院在 訴訟 過程中調解進行緩解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一般情況都希望勞動雙方進行協商調解,來解決其矛盾。
勞動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勞動糾紛處理如下: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 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勞動糾紛起訴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決勞動爭議有幾種方式
解決勞動爭議有幾種方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上述勞動爭議,當事人一般可選擇四種方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和協商解決。
【法律分析】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具體如下:1、協商。所謂協商,是指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協調雙方的關系,消除矛盾,解決爭議。勞動爭議為人民內部矛盾,可以也應當協商解決,但協商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法律的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調解或者仲裁。2、調解,是最直接最簡便的方法,雙方可自行調解,也可通過工會等組織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仲裁、訴訟中仍可調解結案。只要當事人自愿,調解適用于爭議解決的全過程。3、仲裁,是在雙方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處理的過程。申請要在爭議發生或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之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就會被確定為超過仲裁時效,仲裁決定如當事人不服可提起訴訟。4、訴訟,就是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一方,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必經程序(沒有經過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一審宣判后,當事人不服可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推薦:
申請辭職報告怎么寫(怎么打辭職報告)
年假申請表(年休假申請表怎么填)
辭職報告書簡潔版(2022個人離職申請簡短模板10篇)
薪級工資計算(什么叫薪級工資 怎樣計算)
勞動法產假工資規定(休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