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收官之月!把好最后質量安全關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保網
正式進入2020年最后一月,不同于其它行業市場的風微浪穩,建筑業質量安全管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形勢顯得更加嚴峻。歲末臨近,全國各類建筑施工項目相繼進入收尾階段,為順利實現既定施工進度目標,達成全年績效成績,大多數建筑企業都會選擇在這一時間節點加班加點,追趕工期。
但客觀上,“年終趕工”對建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生產都造成著極大的威脅,年終節點也是各類質量安全事故的多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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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工、搶工,本身即不具備科學合理性,項目工程建設自有其工期安排,一旦任意壓縮建設工期,盲目趕工、搶工,必然令建設工程質量與施工規范標準失去控制,為項目建設埋下極大的質量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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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施工面臨較為復雜的客觀天氣因素,如低溫、大雪、凍雨,無論對人員施工還是工程機械操作都帶來極大難度,存在較高的施工安全風險。以今年11月19日東北及內蒙古地區出現的雨雪冰凍大風天氣為例,大雪與凍雨造成長春、四平等多地變電站停運,50余萬戶停電,城市交通也受到極大影響,市民只能徒步出行。在這樣惡劣的天氣環境下施工,施工安全風險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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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單位或總承包單位等建設管理人員將工作重點圍繞在工期進度方面,忽視質量安全管理,甚至不顧相關規定,擅自修改工程進度,更改設計,造成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
此外,由于建筑行業經營業績的季節性特點,年底既是大部分建筑企業應收賬款回款的高峰期,同樣也是各類回款壞賬、延遲支付的多發期。這一方面加重著建筑企業的財務運行壓力,極易引發建企資金鏈斷裂風險,威脅企業生產發展;另一方面,建企回款壞賬、延遲支付,又將在總包單位、分包單位與勞務公司間形成工程款債務鏈,壓力層層轉移,最后落到廣大農民工群體身上,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因此,保障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支付同樣是這一時期建筑市場監管的重點。
1、把好最后質量安全關口
歷年年終,各地建設主管部門主要通過加強市場行政監管的手段,防范和降低各類工程質量安全風險,如臨時突擊、隨機抽查、停工處罰等。但一方面,臨時性監管措施無法彌補長效監管機制缺口,另一方面監管處罰力度也難以對相關主體形成有效震懾。
2020年全國冬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保障工作,區別于往年單一的行政監管方式,進一步推動長效工程質量安全保障機制建設,以行政監管與機制保障的雙重手段,有效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生產。
行政監管方面
以此次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為例,加強了對相關不規范主體行為的懲處力度,以“上限”、“頂格”、“從重”為處罰關鍵詞,有效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與施工單位主體責任,規范建筑市場行為,從而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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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凡因參建隊伍選擇、甲供材料采購、工程款撥付、工期要求等問題影響施工安全的,要嚴肅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出現重大隱患或引發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處理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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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施工安全監理責任必須通過監理委托合同明確,監理單位必須認真審查進場單位資質、人員資格,嚴格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規定做好旁站、巡視和驗收監督,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及時督促整改或報告,責任不落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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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格。凡發現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一律責令立即停工,告知有關單位停止供水供電,對建設單位及有關參建單位依法實施頂格處罰;嚴厲打擊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圍標串標、掛靠出借資質資格等違法行為,依法從速認定并實施頂格處罰。
長效保障機制
近年來,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日益重視保險機制在質量安全保障領域的有效運用。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山東省自2017年開始在全省高危行業領域試點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此次10部門聯合發文,在健全完善長效管理機制中進一步提出“擴大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范圍”。對三年內發生施工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施工安全行政處罰,或一年內同一工程項目因重大安全隱患被連續停工2次以上的施工企業,強制要求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自2012年上海率先試點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以來,保險及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日益在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并開始構建起全新的工程質量保障體系。2020年成都市先后發布《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關于在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項目實施工程質量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份重要文件,有力推動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應用實施。
2020年11月,成都市首個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項目正式簽約完成,成為繼上海、北京后國內第三個推動住宅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質量保險的城市,進一步加速我國全新工程質量保障體系的推廣應用。
2、保障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支付
2020年11月5日,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從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節前,在全國組織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文件提出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為抓手,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欠薪行為進行重點排查整治,排查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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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用人單位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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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企項目及各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審批管理、資金監管和工程款(人工費)按期足額撥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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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領域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資支付制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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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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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薪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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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根治欠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況。
《通知》還提出,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要通過及時動用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或其他渠道籌措資金,清償欠薪或墊付部分工資(基本生活費),幫助被拖欠工資農民工解決臨時生活困難,確保社會穩定。
目前,各地方紛紛響應中央號召,積極開展冬季欠薪整治活動,如北京全市開展冬季專項行動統一執法日活動,全面啟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召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及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部署會;湖南省印發《湖南省2020年根治欠薪百日攻堅冬季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等。
此外,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印發《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提出,要準確把握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內涵,要求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毫無疑問,這對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著積極作用。
響應住建部通知要求,近日來,各地在具體建設管理工作中積極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如此次山東省10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將“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單獨列明,并明確規定“凡因工程款撥付影響施工安全的,要嚴肅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這也促進著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履約,有利于保障年終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支付。
歲末年終向來是各類質量安全事故、工程款與農民工支付問題的多發時間。只有把好最后的工程質量安全關口,落實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責任,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才能令包括廣大農民工群體在內的建筑行業人員、建筑市場監管人員、房屋建筑消費者過上安心年、放心年。
對于承包商來說,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管理水平的體現,有時也會因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導致企業運行出現問題。那么,哪些情形下容易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問題會給承包商帶來哪些風險,承包商應該如何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
一、關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
對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有很多,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規定》等等,但內容大同小異,筆者在論述時僅截取部分規定,不對所有規定一一羅列。
1、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承包商負總責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單位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在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情況下,無論承包商是否已經足額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承包商都需要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2、結算爭議,承包商在欠付款范圍內墊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根據上述規定,因分包和承包商之間的結算爭議或者其他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支付工程款,從而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時,承包商需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圍內墊付農民工工資,這一規定看似合情合理,但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以下問題出現:
一是在分包未完成結算的情形下,欠付工程款數額難以確定,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若承包商墊付工資超過應付分包工程款,承包商再向分包單位追償難度較大。
二是由于承包商需要在欠付分包工程款的范圍內墊付,因此往往很多分包單位為提前回收工程款(如質保金等),就會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組織農民工討薪,此時政府相關部門往往要求承包商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
3、拖欠農民工工資后果嚴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中指出:“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6〕35號)指出:“嚴懲建設領域欠薪行為,對未按要求實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臺帳、工資專戶、人工費支付臺帳等制度,或因各類糾紛導致發生欠薪,或以欠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若承包商未處理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小則導致企業被處以罰款,大則導致工程停工,還可能導致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后果極其嚴重。
二、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負總則,因此,無論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哪個環節出現問題,承包商都需要承擔責任,筆者結合自身工作經驗,總結出在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
1、業主資信不良/破產
業主資信不良或者業主破產,會導致業主無法及時支付工程款或者無法支付工程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時,需由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若承包商墊付則會增加墊資金額,且由于業主資信不良或者破產,墊付工程款很難追回,由此變向導致承包商自身損失;若承包商不墊付農民工工資,一則容易引發農民工集體討薪,二則相關政府部門會對承包商予以一定程度的處罰。
2、分包單位破產
在工程建設領域,很多分包單位特別是勞務分包單位,其承擔風險能力較弱,很可能出現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破產倒閉,在其倒閉后,若未付清農民工工資,農民工也會向承包商討要工資,但是很可能承包商已經付清分包單位工程款,但迫于各種壓力,不得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
3、包工頭跑路
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在建設工程領域禁止掛靠,但是由于市場的不規范,仍然存在大量掛靠現象,在掛靠中,農民工工資一般由包工頭負責發放(雖然相關規定要求總包代發、銀行代發,但實踐中未完全落實),因此,經常出現包工頭發現項目虧損后,卷款跑路,由此導致農民工工資得不到保障,而上述已經說到,在違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承包商在此情況下需支付農民工工資。
4、農民工惡意討薪
農民工惡意討薪是指在某些情形下,承包商并不欠付分包單位工程款,分包單位也未拖欠農民工工資,但在某些節點(如春節),農民工單方面認為其工資未結清,向承包商惡意討薪。此時政府很可能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5、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
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的一種情況是,承包商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比如結算后支付至結算額的95%),但是分包單位為了提前回收剩余5%的質保金,就會組織農民工,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惡意討要工程款。此時若承包商很可能迫于政府壓力,只能提前支付工程款。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1、信用不良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進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對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若承包商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或者監督不到位,則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單”,從而導致企業信用不良,從而被政府相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2、工程款超付風險
由于承包商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則,且出現農民工集體討薪時,政府相關政府一般會以“維護社會穩定”等原因為由,要求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由此很可能導致承包商因墊付農民工工資導致對分包單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節點工程款超付,導致承包商自身損失。
3、工程停工風險
若承包商無法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很可能導致項目停工,原因一是因為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容易消極怠工甚至直接停止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二是在農民工無法得到工資時,很可能采取“圍攻”項目部,惡意阻擾項目施工,從而導致項目停工;三是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若承包商未做好各項措施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發生,則“行業監管部門應根據情節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直至責令停工整改”。
4、專用賬戶被查封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承包商在每個項目上都有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由此導致在承包商發生訴訟時,即使不是該項目的爭議,對方知道承包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后,往往會選擇查封該賬戶,從而逼迫承包商妥協。因為一旦該賬戶被查封,那么承包商就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即使從其它賬戶支付操作也很麻煩,在該賬戶被查封后,承包商不僅會面臨訴訟對方的壓力,也會面臨農民工以及政府方面的壓力,會導致承包商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
5、惡意鬧事風險
上述在容易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中包含了“農民工惡意討薪”和“分包單位惡意討要工程款”,在這兩種情形下,若承包商不滿足農民工或者分包單位的要求,那么他們往往會選擇惡意鬧事,擴大事件的影響,從而逼迫承包商屈服,包含惡意圍堵項目部、惡意圍堵公司、散布虛假不實言論抹黑承包商、惡意投訴、集體上訪等等。
四、風險防范和應對
1、建立勞務費用月清月結制度
在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后,承包商往往和分包單位就勞務費用是否結清發生爭議,政府相關部門出面調解時,往往會以“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以及“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要求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而承包商無法證明勞務費用已經足額及時向分包單位結清,往往只能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再向分包單位追償。
因此,承包商應建立勞務費用月清月結制度,該制度包含兩方面,一是承包商對分包單位的勞務費用月清月結,每月與分包單位對量對賬,并雙方確定,從而避免與分包單位就勞務費用發生爭議,在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時可以利用相關證據證明自身已經足額及時向分包單位結清勞務費用;另一方面是承包商要監督分包單位將工人工資支付月清月結,并在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將相應證據(銀行流水、農民工工資支付臺賬)交由承包商留存備案。
2、建立工人勞動合同備案制度
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是實行工人實名制重要的一個環節,承包商應要求分包單位與所有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將一份原件留存總包備案。建立勞動合同備案制度后,一是可以讓承包商掌握分包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情況;二是承包商可以在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討薪、農民工惡意討薪等情形時,迅速鎖定農民工背后的分包單位,要求分包單位盡快解決相關事宜,否則按照合同對分包單位給予處罰。
3、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
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是指在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后,承包商要履行好現場管理職責,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數量、所屬分包單位、進出場時間、每日考勤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等,并且盡量實行實名制進出現場(可以采用刷臉、刷指紋、刷身份證等形式),避免出現分包單位隨意替換工人、隨意增減工人的情況出現。承包商在準確掌握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相關情況后,可以避免分包單位制造工人考勤情況,從而使勞務費用出現虛高,損害承包商利益。
4、保留工資發放記錄
農民工工資發放記錄是承包商證明未拖欠分包單位勞務費用、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最直接的證據,因此,在分包單位向農民工發放工資或者承包商代分包商向農民工發放工資之后,承包商需要保留工資發放記錄,確保每個工人的基本工資得到保障,并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惡意討薪的情形。
5、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信
在承包商未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單位的資信是否良好幾乎決定了是否會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也即上述風險是否會出現取決于分包單位資信是否良好,因此,承包商在選擇分包時,因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信,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冊資金、資質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過往履約情況、涉訴情況以及以往合作情況。對于資信不良、掛靠、有過拖欠農民工工資、惡意鬧事的分包單位應禁止其投標及參與項目建設。
6、在施工進出口和辦公區域安置攝像頭
在出現農民工聚眾討薪、圍堵項目部、惡意討薪甚至是暴力討薪時,承包商在事后往往難以舉證證明農民工的行為以及對整個項目造成的損失,很難追究分包單位因此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商應在施工進出口(若有條件應在整個施工區域)和辦公區域安置攝像頭,在出現惡意鬧事的情形時,利用攝像頭進行取證,并向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報告,以避免出現惡意鬧事后,無法還原事實,而農民工利用其弱勢地位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構造虛假事實,導致承包商陷入不利境地。
7、墊付時注重收集保留證據
在很多情況下,無論承包商是否足額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經向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只要出現農民工以“討薪”的形式鬧事,政府相關部門往往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由,要求有支付能力的承包商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承包商在墊付農民工工資后,在從應付分包單位工程款中扣除或者向分包單位追償,因此,相關證據的留存就極為重要,是承包商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現需要由承包商墊付農民工工資時,承包商應注重收集保留的證據包括:分包單位委托承包商代付的委托書、分包單位的收據、農民工收到工資的相關憑證、分包單位出具的承諾函(承諾在后續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項)、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書面調解意見等。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就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是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
該條例總則內容共有十條,前五條分別是: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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