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起訴期限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起訴期限,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方式,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起訴期限是多少呢?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起訴期限1法律分析:如果申訴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不服,則應在該通知書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便法院受理審查。而《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作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結果形式之一,其生效期限為15天。
因此,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申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期限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則《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在該時效期限內其效力將處于不確定狀態。這也不符合仲裁處理結果生效的時限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起訴期限2誤區一:只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那么就符合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
這種錯誤認知在律師圈也存在。所以勞動者即便咨詢律師的時候也要注意律師能否給予正確的答復。實際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這項規定,只是規定了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做受理決定時,勞動者的起訴權利。但是這項權力在行使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仍然需要結合個案來確定。
例如,某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申請不予受理。該勞動者遂對用人單位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對勞動者的起訴予以了駁回,在駁回理由中明確指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或者投訴至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處理。該情形因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不予受理。
誤區二、只要仲裁超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就可以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但如果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則不屬于應當轉為勞動者起訴的情形。這些法定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該條共規定了六種應當等待相關結果的出來的情形,包括:發生了移送管轄、送達延誤、等待另案處理結果、等待相關鑒定結論等情況。
誤區三、只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屬無管轄權的勞動爭議,就可以由法院受理
實踐中有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涉案勞動爭議明明有管轄權,但是仍然做出了因無管轄權因此不予受理的決定。勞動者此時如果提起訴訟,法院是可以不直接受理的。但是這種不直接受理所產生結果與其他情形有些不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法院經審查認為做出上述決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確無管轄權的,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經審查發現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還是向該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并由法院將書面審查意見告知該勞動仲裁委員會。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仍然不予受理的,法院此時應當受理。
誤區四:收到不予載有起訴期限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在起訴期限后起訴
有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是有起訴期限的。關于這方面的法定期限,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雖然這種起訴期限的規定不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阻礙,勞動者還是要盡可能在上述期限內提起訴訟。防范因此被用人單位以此為借口否定勞動者的起訴權利。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勞動者對法條的理解切忌只看表面意思,一定要結合實務及整個勞動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邏輯的考慮問題。錯誤的解讀法律規定,不僅不利于自己的維權,還可能無形中給自己帶來障礙,甚至可能導致受到阻礙。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起訴期限3一、收到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到法院起訴的時間是多久
收到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到法院起訴的時間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二、借錢不還如何起訴對方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作為原告起訴的程序是: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離婚案件律師費用一般是多少
聘請律師的費用需和律師另行洽談。
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起價一般500元到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師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元;另外,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
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其一,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五千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五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一定額度(一般是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
總之,家里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其二,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于爭議焦點在于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于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況或銀行存款情況,或公司股權持有情況,或另一方的財產分散,在各個省市甚至各個國家。需要律師做大量調查取證工作。
為了鼓勵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到案件判決后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如果訴訟中需要聘請律師,那么律師費是由聘請方自行承擔,即使勝訴,也不能要求對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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