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和員工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遇到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先與單位進行協商,要求盡快簽訂勞動合同,此時如果已經超過了規定時間的,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若是不能協商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話,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是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一、單位未和員工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未簽訂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單位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法律責任?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2、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眴T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眲趧诱咿o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3、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5、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和形式,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都是有相應的規定。首先要求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內,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至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形式,其實也是要求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若是口頭勞動合同,則會被認定為無效,同時也會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工廠沒有給員工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具體辦法如下:
1、如果工廠沒有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先與工廠進行協商,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有關的部門反映情況,
3、最后還沒有得到解決,可以進行仲裁、訴訟。
4、員工也可以直接離開走人,并可以要求就超過一個月的所有時間部分給付雙倍工資賠償,同時工廠還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警告、處罰以及仲裁訴訟。
勞動合同訴訟程序如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在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求職者應要求公司補簽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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