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七條釋義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的規定。
(一)仲裁時效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時間后即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具體來說就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
1.仲裁時效為一年。
關于仲裁時效的期間,現行的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于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盡快地解決勞動爭議。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復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當前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為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系,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后沒有辦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張權利,這時候可能已經過了六十日的仲裁時效期間。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參照了民法通則關于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
2.仲裁時效的計算。
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借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二)仲裁時效的中斷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1.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本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種情形:(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工會反映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加班,請求保護休息權利;也可以是指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答應支付。需要注意,認定時效是否中斷,需要由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證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
2.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發生仲裁時效中斷時,已經進行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本條第二款規定“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里的“中斷時起”應理解為中斷事由消除時起。如權利人申請調解的,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如達成調解協議,自義務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等。
(三)仲裁時效的中止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仲裁時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1.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因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才發生的,因而發生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應是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無法預知的客觀障礙。本條第三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根據《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地震等。這里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如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
2.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在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而僅是將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人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將時效中止前后時效進行的時間合并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四)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特別時效 ;
一般來說,產生勞動糾紛時,首先會進行協商,但協商能不能成功往往是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誰愿意讓步,不然就要仲裁。一、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包括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在我國法律上,除上述幾種一般情況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以外,還有幾項特殊的規定:第一,《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規定執行。第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或者后者主動介入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第三,違反《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還有如下規定:(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4)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因此,上述幾種情況也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二、勞動仲裁賠償時間限制嗎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仲裁到法律訴訟之間是有時間限制的,具體可分二種情況:1、如果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的,向法院起訴的期限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2、如果是用人單位認為所作出的終局裁決有法定違法情形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三、不服勞動仲裁怎么辦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2、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3、經仲裁委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包括: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的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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