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勞動合同 明確約定 工資 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 加班費 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 ”、“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 最低工資標準 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關于 加班工資 的計算標準,其實國家有統一的規定。而用人單位在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時候,至少不能對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支付。此時考慮到在不同的時間段安排 加班 ,于是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也有一些不同,如果是在 法定節假日 安排加班的話,那一般是支付3倍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去勞動仲裁 追討加班費 應該提供書面 仲裁申請書 ,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 有效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通知,或者加班的工作成果等證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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