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承擔起現代社會服務的重任,為完善社會機制,改善投資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但是要注意的是:
1、仲裁書中有沒有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期限屆滿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是勞動仲裁裁決書,需要15天以后,因為勞動仲裁給予裁決雙方15天的訴權,如果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所以在這15天年內裁決尚未生效,不能申請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二、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裁決的。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管轄權,作出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不論是涉外仲裁,是國內仲裁,對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或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事項進行裁決,裁決無效。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超過部分無效。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系偽造的。
5、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么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勞動爭議的范圍。
2、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采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
3、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后,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規定了不同的期限,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于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此外,對于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上便是申請仲裁執行的期限的確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負有財產和行為執行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履行執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二年內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并在履行期滿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申請執行材料
申請立案執行,應當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執行書
應當記明:申請執行人及被申請執行人的基本身份情況、組織機構代碼信息表;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需要執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執行人基本情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對申請執行書所載明事項,應提交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2、據以申請執行的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文書正本一份、副本兩份;申請執行人及被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信息表。
執行立案程序
法院立案,將按以下程序進行:
1、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申請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
2、如申請符合上列條件,法院將及時向申請人發出《非訴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
3、法院立案后,將對申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紅原縣人民法院-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立案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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