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殘優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2、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3、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醫療無力支付軍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4、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家屬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個就業。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復員軍人未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革他們的生活待遇等。
擴展資料:
優撫三屬
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優撫對象:“三屬”、“三紅”、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現役軍人家屬、——本條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后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優撫安置
因公七級殘疾軍人可享受的待遇有: 1、城鎮戶籍的安置工作,農村戶籍的不一定安置工作。 2、領取撫恤金。 3、在單位繳納社保金的,享受醫療保險自費較高影響到生活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請報銷50%。 4、市內交通免費,長途汽車、火車和飛機正價的半票。 5、風景區門票優惠,有的是免費,有的是半票。 6、比較大的機場安檢走綠色通道; 7、購買火車、長途汽車、醫院門急癥掛號、付費、取藥有優先窗口; 8、到劇院、電影院購票享受半票。
法律客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征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六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致病的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二等、三等革命殘廢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五十八條 志愿兵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者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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