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然離職公司要扣工資合法嗎?
法律主觀:
員工突然離職公司也不可以克扣其工資。工資是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可以獲得的勞動報酬,不可以隨意克扣。但是如果員工突然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會扣工資嗎?
法律主觀:
目前,法律 法規 明確規定的可以扣 工資 的情形只有2種:一是,員工接受了單位的專項出資培訓并依法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后期限屆滿前,員工因個人原因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主張 違約金 ,此時可以扣發工資抵償違約金,仍不足的,有權繼續向員工一方主張;二是,員工在履行 勞動合同 期間因員工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有義務賠償。若員工繼續留任,那么賠償款可以通過每月扣發不超過月工資20%的標準進行按月折。若員工被辭退或協商離職,那么單位可以扣發工資抵償,仍不足的,有權繼續向員工一方主張。 員工自動離職,只有在“自動離職”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且有 證據 證實因其“自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以扣發工資的形式進行損失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扣半個月工資合法嗎
辭職扣半個月工資不合法。
用人單位對自離的勞動者扣半個月工資的行為不合法。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后,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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