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競業協議
槽這件事,其實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
嫌現在的工資低,別家的給得高;
對以后的職位升遷沒期望;
覺得領導是個XX;
世界那么大,想到外面去看看。
跳槽的原因,種類繁多。離職報告寫得非常體面,但領導其實也是非常清楚:
你小子就是嫌這里錢少事多,不想在這里混唄,大筆一揮:同意。
所以,給人的感覺就是,只要公司把錢結算給我,我把公司的工作交接完畢。
咱們兩不相欠,江湖上見。
從來就沒有思考在入職的時候,自己簽過了什么協議,得過什么補償,是否對自己以后跳槽時有什么限制。一股腦的,只要下家給出的條件豐厚,不管下家屬于什么行業,入了再說。
其實,大家忘了,在一家公司,一般到達一定的職位,公司都會給你簽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而且每個月還會給你相應的補助金。
一、什么是競業限制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競業限制,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意思就是說,你在上家公司是從事什么行業的,你在跳槽的時候,在約定的期限內,就不能選擇相應行業的公司。也不能從事與上家公司生產一樣的產品或業務。
比如,你在一家老王包子店工作,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在約定一年內,你就不能去老李包子店上班,也不能去做包子相關的業務。
有些人會覺得,這不是扯淡么,人的精力有限,隔行如隔山,我離職了,就不能去做我一輩子從事的工作,那我找什么工作?
這個其實也是為了保障原公司的權益。
原來的公司花了人力、物力和財力,把你培養成行業的能人,你離職了,拍拍屁股走人,那原來的公司的損失誰來承擔呢?
跳槽了,別忘了“競業限制協議”這個坑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上不保護,哪家公司愿意花錢培養新人,都在同行業里搶人就行了。作為剛畢業或剛入社會的新人,就可能得不到任用,那后續的人才誰來負責呢?
當然,公司也不會讓你白簽字,每個月都會給你發放雙方約定好的補助金作為補償。如果你發現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公司沒有給予你相應的補償,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年平均公司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
總之一句話,你拿了錢,就得承擔責任,不然就別簽。
或許你會覺得這些事情很小事情,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簽了競業協議怎么跳槽
簽了競業協議可以跳槽到同業。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競業協議,又稱競業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故它與一般的合同有本質上的不同。競業禁止合同又叫不競爭合同,是指雇主與勞動者雙方之間訂立的用以約束其雇員在職或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得與雇主競爭的行為。
競業協議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競業協議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所限制的是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
簽了競業協議跳槽需要滿足以下兩點:
1、原用人單位違反競業協議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跳槽至同行業;
2、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競業協議約定,按月向離職員工支付相應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才成立。
競業協議簽訂的生效條件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
2、競業禁止的職業種類和范圍,應當是員工在企業所從事的或接觸到的特殊的、專門的業務范圍,而不應無限擴大到整個行業,對范圍約定應當明確、清晰和合理;
3、競業禁止的時間限制,則要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不同行業,企業所在的不同區域,技術更新的不同時間而確定。一般為3年左右;
4、競業禁止的地域限制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經營業務的區域范圍確定;
5、競業禁止必須要有合理的補償;
6、企業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該協議自動終止,員工不再受其約束。
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具體如下:
1、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沒有補償的競業協議是無效的;
2、法律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沒有補償的競業協議,勞動者可以遵守競業限制條款的,并且在履行遵守競業協議的義務之后,可以用人單位請求其支付經濟補償;
3、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沒有補償的競業協議是無效的。
競業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可采用以下處理方式:
1、如果因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低的,并且已經低于實際損失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出主張,最后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綜上所述,簽了競業協議可以跳槽,但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否則可能需要按照約定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近親屬有沒有競業禁止義務
(一)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含義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是指特許者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被特許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或合同終止后一定期限內從事與特許者有競爭關系業務的一種法律制度。該制度是特許者為預防被特許者在獲得自己成熟的管理經驗和技術秘密(均為商業秘密)后,很快脫離特許經營體系,從事同種經營損害自己利益的保護性制度。在競業禁止的法律關系中,特許者享有請求權,可請求被特許者不為競業行為,被特許者承擔的是一種不作為的義務。
(二)競業禁止條款包括的內容
競業禁止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特許者(自然人)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后三年內,不得在與特許者相競爭的企業中任職,不得從事與特許者相競爭的行業。
2、被特許者(自然人)的親屬(含配偶、子女、其他近親屬)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自行成立與特許者相競爭的企業,不得在與特許者相競爭的企業任職。
3、在被特許企業任職的董事、經理、合伙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后三年內,不得在與特許者相競爭的企業中任職,不得從事與特許者相競爭的行業。
(三)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效力認定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根據不同合同的具體約定,依據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判定。具體而言,合法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對象合法。在特許經營體系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員都是商業秘密的知悉者,所以,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對象僅限于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明確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對象,一方面可以降低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的成本,另一方面,對于特許經營體系中的從業人員而言,權利和義務對等,很好地體現了公平原則,以防止出現違法侵犯相關人員的自主擇業權、就業權和生存權。
2、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范圍合法。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業務范圍、時間范圍和地域范圍三方面內容。業務范圍是指特定人員在約定的時間和區域內不得從事的競爭業務的種類,一般限于其在特許經營企業所從事的工種及崗位。時間范圍是指特定人員不應當從事約定的禁止競爭業務的時間界限,一般為 2-3年。地域范圍是指不應當從事約定的禁止競爭業務的行政區域,一般限定于省級行政區域內。
3、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被限制競爭者在特定時間、區域內被禁止從業或創業應獲得的對價和經濟補償,這也是公平合理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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