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除非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本身發現錯誤糾正,其它情形,不能推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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