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主要是為了保障企業的持續競爭力。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該企業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員工離職后的關系的處理,一般會用競業禁止協議加以約定。不過,并不是所有的員工都要簽競業禁止協議;而且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還有其他注意事項。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二、競業禁止的范圍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違約責任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違約金數額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應當在競業禁止協議里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約了,則可要求其按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公式。具體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約定違約金時不宜過高,以避免員工以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增加麻煩。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補償金時,補償應當與員工的收入情況相一致,還應綜合考慮到這一商業秘密帶給用人單位的利益,競業禁止的時間長短,區域范圍的大小等情況。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要注意的事項主要是以上這些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股東可以簽競業禁止協議。 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并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后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答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在前述2、3所述情況下,如果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相關的競業限制約定,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同業競爭的行為,則難以有效地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容。因此,為了避免此種現象出現,最好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關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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