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的處罰標準: 《 刑法 》第276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 公訴 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勞動合同法 》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 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 工資 的; (三)安排 加班 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未依照本 法規 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客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分析:勞動報酬糾紛需要仲裁前置。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的適用 1.“勞動報酬”爭議。勞動報酬,包括計時(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報酬。 2.“工傷醫療費”爭議。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爭議。經濟補償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經濟補償。 4.“賠償金”爭議。賠償金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法約定試用期并已經履行的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加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 (二)項的適用 1.“工作時間”爭議。工作時間,包括執行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制等工作時間。爭議涉及具體支付金額的,可以不受“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限制。 2.“休息休假”爭議。休息休假,包括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帶薪年休假,以及病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爭議涉及具體支付金額的,可以不受“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限制。 3. “社會保險”爭議。社會保險待遇主要包括: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 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不包括工傷醫療費。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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