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授權委托書公證需要哪些資料委托人辦理房產委托公證,必須親自攜帶房產委托書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房產委托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委托人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2、(房地產證)或者房產買賣合同書;3、委托人還應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或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原件或復印件)。(溫馨提示:本處盡可能的向您列明辦理此項公證所需證明資料,但不排除承辦公證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不明之處請向承辦公證員咨詢,并以承辦公證員要求提供的為準)。二、涉外房屋委托公證首先需要委托人出具一份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如該授權委托書為外文,還需附有中文譯本。然后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授權委托書內容應包括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姓名及證件號碼、委托事項、詳細的房屋坐落等相關信息,再將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書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寄回受委托人手中。如這套住房為房改房,受委托人還需持這些文件到市房改辦辦理房改房出售的相關手續。然后受委托人可持這些文件與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辦理房屋買賣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受托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可以是個人或親屬也可以的中介公司,辦理委托手續時需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攜帶產權證原件、土地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受托人須帶上身份證,到公證機關辦理委托書,委托書上須注明上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詳細地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分析:辦理房產委托公證需要以下步驟:
第一步,首先提出公證申請。當事人需要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將申請表填寫完全,并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件材料;
第二步,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公證申請進行受理。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將予以受理;
第三步,需進行公證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異議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
最后一步,是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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