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怎么解決
一、解決勞動關系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解決勞動關系糾紛的途徑有: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
(2)企業調解;
(3)申請勞動仲裁;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的有關程序進行。
二、哪些勞動爭議適應仲裁前置程序
下列勞動爭議適應仲裁前置程序: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部分社會保險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
勞動維權有哪幾種方式
勞動糾紛維權方式有:
1、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2、勞動者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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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如下: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討要工資:
1、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法院起訴。勞動者有欠條的,可以直接攜帶身份證、欠條、起訴狀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欠款,但是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自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維權的途徑一般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勞動爭議發生后,一般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后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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