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通知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九百八十三條【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第九百八十四條【受益人追認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撿到寵物狗是拾得遺失物,對其悉心照顧登報尋找是無因管理,若找到主人可請求無因管理費用返還;撿到名貴樹木同理。,是否是拾得遺失物主要看該物是否無主物,這要結合社會上一般的認識判定。比如垃圾場撿到東西原則上就擁有了所有權,小區內撿到一只寵物狗原則上就是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是一種合法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應將管理所得的利益歸還于本人。管理人并不能取得利益。本人從管理人那里取得的利益,因該利益本為自己所有,不屬于不當得利。如果管理人從管理中取得利益不歸還于本人,而自己占有,則管理人的占有無合法根據,本人可基于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管理人歸還。,在判斷一個法律現象是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時,還可從主觀角度予以判斷:如果行為人是為了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行為,則屬于無因管理,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觀上給他人帶來利益,給自己帶來不利益,則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分析】: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區別:無因管理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圖;不當得利是發生在主體不知道的情況下 。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當得利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除、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 合同當事人 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 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不當得利糾紛 ,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無因管理糾紛,是指因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 債務 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 債務清償 。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四種類型。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最常見類型,通常是雙方自愿以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侵權是指在不屬于合同關系下,一方通過過錯或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是指一個人在沒有依法享有權益的情況下,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財產利益,而另一方面則因此遭受了相應的損失,這種情況下被獲利人需要以一定方式歸還獲得的不當得利。
無因管理是指一方非法占有另一方財物,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該財物進行管理、保管等行為。這種情況下,無因管理人需要按照侵權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具體操作中,對于合同方面的問題,我們需要了解不同類型合同的特點和內容,并注意簽訂合同時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求。例如,在勞動合同中,雇主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雙方需要明確租金、押金和維修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對于侵權行為,我們需要了解侵權的種類和特點,并能夠采取不同方式進行維權。例如,在知識產權侵權方面,可以通過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等方式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在網絡侵權方面,可以通過報案或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個人或企業的利益。
在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方面,我們需要了解這些概念的含義和適用條件,并能夠針對不同情形進行正確處理。例如,在不當得利方面,需要判斷其是否是因自己的原因而獲得的利益,如果是,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無因管理方面,需要了解其適用范圍,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合適的措施。
總之,在民事法律行為方面,我們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解和學習,以確保自己能夠熟練掌握相關知識,并且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能夠正確處理各種民事糾紛,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