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包括:
1.需要進行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3.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因工傷傷殘的,還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勞動法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到24個月本人工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并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執行標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5元。
二、工傷職工到市外就醫所需的城市間往返交通費用,憑經辦機構批準的市外轉診文書報銷一次,具體標準如下:
(一)乘坐長途公共汽車,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憑據報銷;
(二)乘坐火車,在硬臥標準內憑據報銷;城市間火車屬于直達全列軟席列車的,按軟席標準憑據報銷;
(三)乘坐輪船,在輪船三等倉標準內憑據報銷;
(四)乘坐飛機,按同區間火車硬臥標準憑據報銷;
(五)因搶救、喪失行動能力需要包車的憑據報銷。 三、工傷職工到市外就醫所需的轉入地入院前市內交通、食宿費用,原則上不超過三日,按合計每日不
工傷是縣級賠償還是市級賠償
一、工傷賠償統籌地區是省還是市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統籌地區是指市級,這里主要就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時候會遇到,也就是各市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 有的地區的社會保險已經實行全省統籌,有的地區只實現了全市統籌。實現全省統籌的,社會保險就可以在全省內暢通地轉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各省規定,都是按照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的。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也都是按照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的,這是通例。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該條所稱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與36條所稱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意思是完全一樣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是由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每年公布的。 二、一般工傷 具體賠償項目 標準(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注: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六)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七)護理費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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