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補償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
法律分析:
1、補償加班費、夜班補助、部分工資應通過“應付工資”來核算,對應的成本費用科目根據該人員原來情況核算
2、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應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在正常經營情形下的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依《財政部關于對職工理順勞動關系補償金財務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
企業在不改變企業組織形式或者未實施企業清算的條件下改革用工制度,因解除或變更勞動關系等而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計入發生當期管理費用,不應進行追溯調整。即此時應計入“管理費用”,貸記“現金”或“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但不應通過“應付工資”核算。
因勞動仲裁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的賬務處理: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屬于符合法律和勞動合同的裁員的,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性裁員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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