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嗎
法律主觀:
一、拖欠工資支付賠償金標準是什么拖欠工資賠償金標準為職工應付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限期內支付工資給職工,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二、拖欠和克扣工資賠償金怎樣計算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三、試用期辭退賠償金有嗎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于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欠薪賠償條款有哪些規定
拖欠工資賠償標準如下:
1、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并且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工資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的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關于拖欠工資的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 工資 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拖欠員工工資賠償標準是多少
拖欠員工工資賠償標準是多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在工資未按照時間發放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提出勞動仲裁,并按照規定的要求來處理相關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拖欠員工工資賠償標準是多少? 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哪些情形不屬于拖欠工資 不屬于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對于公司企業拖欠工資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來發放工資待遇,如果存在違約等情況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并且根據法律規定,也應當對勞動者多發25%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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